一、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二、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三、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四、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允许面积及其长边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五、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允许面积 及其长边允许长度1、当建筑的高度H≤3.0 ;其防烟分区允许面积为500平方米,防烟分区的长边允许长度为24米;2、当建筑的高度3.0<H≤6.0米;其防烟分区允许面积为1000平方米,防烟分区的长边允许长度为36米;3、当建筑的高度H>6.0 米;其防烟分区允许面积为2000平方米,防烟分区的长边允许长度为60米,活动式挡烟垂壁,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应大于75m 。4、特殊规定: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
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防火卷帘、结构梁等划分。
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应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4)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清晰高度应由计算确定。
5)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2.挡烟设施
(1)用于防烟分区的挡烟设施主要有挡烟垂壁、隔墙和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0mm的梁等。挡烟垂壁是指用不燃材料制成的,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横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储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2)挡烟高度即指各类挡烟设施处于安装位置时,其底部与顶部之间的垂直高度,要求不得小于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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