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性资产对外**确认的非**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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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性资产对外**确认的非**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一)项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97号)
5.《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40号)
6.《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规划布局内**软件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税收扶持政策费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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