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存量房买卖合同解除,中介费还要付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付,但可以酌情减少。一般说来,中介费包括提供房源,促成合同签订,二手房过户时间咨询,办理网签,办理过户等几项服务,如合同解除,则后面的服务都未提供,会根据案情酌情减少中介费。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买家全额***中介费,二审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后续中介服务未提供,故改判中介费从23万降至16万。
书节选:
关于合某公司是否有权向吴买家收取全部中介费用的问题。根据合同编号为:X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合某公司应当协助双方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配合办理网签相关手续等。因此,合某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除提供房地产信息、***双方协商、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外,合某公司还负有配合办理网签、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合某公司和吴买家已对中介报酬的总额作出约定,但对各个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未予明确。本案中,合某公司已促成吴买家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已完成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合某公司未实际提供协助办理网签、过户等合同义务并非因合某公司原因导致,但考虑到合某公司未实际提供后续的合同义务,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合某公司的服务项目和工作量,本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在酌情扣减合某公司后续相应的合理中介活动费用后,结合合某公司的履行瑕疵,酌情判令吴买家***中介服务费16万元。一审认定合某公司已促成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其作为中介人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并吴买家***全部中介服务费23万元,略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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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双方都有严重违约行为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能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未依合同约定时间取得***同贷书,卖家也隐瞒了房屋被再次的事,二手房卖家义务咨询,终合同解除,已付房款返还,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书节选:
认为,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经查:1.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存在登记,剩余房款30万元,由王买家在双方网签当日,委托按揭服务机构协助申请按揭手续;如30日内未取得***同贷文件或取得***同贷但批准金额少于申请的金额,涉案房屋为案外人设定***数额高达2000万元的权,同年7月6日再为其他案外人设定其他权,没有合理事由,直至2018年3月28日才办理网签手续。林卖家签订合同时,即理应向王买家充分、明确地披露,该影响王买家向***申请按揭以及继续履行合同的重要事实,该不诚信的事实行为也系导致本案合同在事实上无法履行及后续在***上不能履行的重要因素。林卖家在本案中也违反合同义务,具有过错。合同法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王买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清剩余房款义务,主张林卖家办理房屋过户的前提事实尚未成立,海珠区咨询,诉请***逾期过户违约金,不予支持。合同解除,返还购房款,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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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受托人连***委托书都没有就卖房构成表见代理吗?
张静律师解答:由法官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受托人连***委托书都未提供,但因受托人是房屋共有人,且其一次性出售多套房屋,其余房屋均成功过户,且是在开发商公司的***下进行,合同签订后卖家业主收取了房款,多年后未提出异议。终认定受托人构成表见代理,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卖家配合买家过户。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何某的处分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案涉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因案涉买卖合同在本市限购之前已签订,吴买家亦已***了大部分购房款并占有使用房屋,案涉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无障碍,故本案可判令继续履行,本院对吴买家要求过户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案涉买卖合同约定,吴买家尚有余款9万元需在办理过户后***,由于何某、顾某未在本案中对此提出反诉或提出主张,付款条件也未成就,何某、顾某可另案主张,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另外,案涉买卖合同约定案涉房屋过户的税、费由吴买家承担,故在办理过户时税、费均由吴买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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