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二手房买卖中,违约方能起诉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违约方虽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案涉交易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下,房屋买卖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一般违约根本违约咨询,也可以准许违约方通过的方式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就认为卖家是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二审认为既然买家已明确没钱继续买房,应同意卖家解除合同的请求。
书节选:
关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予解除还是继续履行的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价款的合同;出卖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目的是取得购房款,而买受方则是取得标的房屋所有权。本案中,陈买家以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庭询中也明确表示缺乏履行能力无法履行;对于案涉交易不适宜强制继续履行阐述清晰,合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虽陈买家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案涉交易已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方式解除合同,势必形成合同僵局,对双方都不利。故此,本院根据陈买家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销网签咨询,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但不影响陈买家违约责任的承担。一审驳回陈买家解除合同的诉请处理欠妥,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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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二手房后发现房屋早被查封,能要求中介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至于具体赔偿金额,由法官根据案情和中介的过错来酌情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由于中介未查明房屋状况,导致买家买到早就被查封的房屋,终损失了44万元房款。一审中介承担60%的责任,在264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二审酌情中介在1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返还责任,降低了中介的赔偿金额。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某公司为李买家提供中介服务的过错责任承担问题。通过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订立并履屋买卖合同,是目手房交易市场的主要交易模式。为促成交易双方订立合同,屋中介机构对于影响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并履行的诸如出卖人处分权、房屋权属状况、是否存在交易限制、买受人资格、交易双方是否与中介机构具有利害关系等重要事项,须尽职调查并如实披露。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担补充清偿责任。至于合某公司有无在李买家参与涉案房屋拍卖的竞买过程中提供协助以及李买家成功竞拍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并不能当然免除合某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的过错情况,本院酌定合某公司在14万元范围内对王卖家退赔的44万元款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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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中,余款X元过户当日交付,不迟于X日如何理解?
张静律师解答:应当是过户当天交付的意思。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余款过户当天交付,不迟于4月1日。卖家认为迟是4月1日交付,买家认为应过户当天交付。终认定是过户当天交付。如是5月1日才过户则5月1日再交付。
书节选: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的问题。经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余下款项820000元,于***过户交易当天结清;不迟于2020年4月1日前完成此交易。”香卖家认为根据前述约定,周买家应于2020年4月1日向其***剩余房款;周买家则认为其应于***过户交易当天才应***剩余房款。对此,本院认为,结合房屋买卖交易习惯,上述约定的内容理应理解为周买家于涉案房屋办理过户当天向香卖家***剩余房款,而非于2020年4月1日***剩余房款,更为合理;上述约定中“不迟于2020年4月1日”是对双方的约束,即双方应于2020年4月1日前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及***剩余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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