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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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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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有效率的合同***律师-买卖合同***律师

产品编号:1000000000012276728                    更新时间:2022-05-09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联系人名片:

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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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广州供货方逾期交货仅2天要承担违约损失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用。即使要,打合同***的律师,法z院也不会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交货损失来认定违约金,一般都会将违约金调整到很低。如下面这个案件,购买方逾期付款,还主张供货方逾期交货2天的,要对方减少货款金额,法z院不不予支持。



判z决书节选:

关于能某公司以宏某公司逾期交货为由反诉要求宏某公司赔偿其损失是否成立。按照能某公司的主张,宏某公司后一次供货是2017年6月17日,商务合同***律师,如上所述,即使按照能某公司的主张,宏某公司逾期交货的天数仅为2日,与能某公司拖欠宏某公司货款的时间长达一年多的违约行为严重程度不同,其要求减少货款金额,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z款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只出人不出钱的合伙人对亏损如何承担?

  张律师解答:只出技术不出钱的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协议约定的***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比例承担。    



  

《z高人民z法z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z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的,广州增城区合同***律师,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比例承担。”本案中,赵某与杨某、林某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三方曾经约定利润分配及风险负担方式,杨某主张合伙时确定其出资比例为50%,赵某与林某各占25%,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盈余分配时其领取了1600元,赵某与林某各领取了800元,同样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赵某陈述出资比例按照三方均等的原则确定,与赵某与杨某、林某在本案原审中关于2015年2月份每人各分得3000元的利润一致,亦与杨某、林某在本案庭审中关于三方的工资均为3000元的陈述一致,较为符合客观事实,故一审法z院认定赵某与杨某、林某对合伙的出资比例以及***承担比例均按照33.33%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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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联合经营合同属于合伙关系还是承包合同关系?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一方仅分红,不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一般都不属于合伙关系。要参与经营,承担风险才属于合伙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定属于承包合同关系。



书节选:

对于涉案***关系的认定。根据《通则》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有效率的合同***律师,订立书面协议。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张某以其个人名义与俞某、李某、方某签订《联合经营合同》后,并未实际参与集某公司的经营,且双方明确约定其不承担经营期间的亏损,故本案不属于合伙关系。其次,张某作为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经其他股东同意后,与俞某、李某、方某签订了《联合经营合同》,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由俞某、李某、方某取得企业的经营权,并通过上述《联合经营合同》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认定双方之间为承包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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