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加建未报建的宅基地房离婚时法z院会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有的法官认为即使是违建,使用权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也可以分割,在买卖合同中不处理。有的法官就认为违建的房屋在任何案件中都不处理,需要当事人先去完成报建或拆除违建,才给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不应当处理,应当先经过行政处理,裁定驳回起诉。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涉外离婚程序咨询,由处理。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z法z院起诉。黎某现要求确认其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康乐村西约9巷8号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张,在未经有关处理前不属于法z院受理案件范围。黎某另要求确认其是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康乐村西约9巷**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此原审法z院认为,因该宅基地房屋核准报建的层数为2.5层、建筑面积为119.2平方米,与双方确认的房屋现状并不一致,黎某应当依法向行政部门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定性处理,再就相关民事财产的归属协商或另诉解决。因此,对黎某就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所提起的诉z讼,法z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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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等子女成年房产过户给子女,反悔起诉分割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如下面这个案件,一方反悔起诉分割房屋,就被法z院驳回诉z讼请求。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原、被告在该协议中约定广州市荔湾区某房的所有权保持不变,继续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直到两名女儿均年满21周岁时将涉案房屋过户给两女儿。经审查,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广州花都区咨询,原告现在以被告全部使用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占用了原告的购房名额等为由,要求将涉案房屋判归其中一方所有,这并不符合上述离婚协议的约定。而且被告现在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协议约定,因此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将涉案房屋判方所有的诉z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因本案是离婚后财产***,处理的是双方在离婚时未予分割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原告要求被告***的从离婚之日起至分割完成之日止的涉案房屋使用费并不属于离婚时未予分割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
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广州市荔湾区某房的诉z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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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婚内协议约定共有房产人的,离婚时可以撤销吗?
律师讲法:夫妻婚内协议将婚后共同财产的房产约定方个人所有的,即使未办物权转移登记,一方亦可依约取得所有权。
案情简介:2012年,石某与陈某签署婚内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石某所有,离婚时石某取得房产并偿还抵z押贷z款。2014年,双方离婚诉z讼中,关于该约定效力成为争议焦点。陈某主张该赠与未办物权登记,故其可行使撤销权。
法z院认为:①案涉房屋由石某和陈某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自愿签署婚内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归石某所有,陈某执笔填写相关内容,对于协议约定及执行后果应予知悉。双方基于家庭关系及婚姻情感作出处分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应予保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②依***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可撤销赠与。而本案婚内协议系双方对婚姻期间所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约定,而非系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单纯赠与行为,双方签订协议后房产所有权归石某所有,陈某不享有房产赠与撤销权。判z决案涉房屋归石某所有,离婚协议怎么写咨询,剩余房款由石某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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