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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转让,须经审批***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建邺区公司注册,建邺区注册公司,建邺区营业执照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建邺区公司注册,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提出申请。审查批准***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在完结前,办理建邺区公司注册,除为了执行外,外国***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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