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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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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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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城镇户z口继承宅基地咨询-广州南沙区咨询-宅基地继承处理律师

产品编号:1000000000013982585                    更新时间:2022-06-14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联系人名片:

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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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广州怀疑他人材签名过户父母的宅基地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应提起行政,要求撤销他人名下宅基地证。起诉后凭受理材料,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调取当年过户提交的材料,申请笔迹鉴定,如鉴定是产权人签名,则可能撤销宅基地证。随后再起诉民事案件,处理继承***即可。如下面这个案件,怀疑兄弟过户了父母的宅基地,笔迹鉴定出来是其爸爸亲笔签名的,这样也避免了兄弟之间的嫌隙。但需要提醒的是,很多年代久远的宅基地过户材料已经没有保管了,导致无法鉴定,只有年代近的可能会有保管,所以此类案件一定要尽快起诉。



书节选: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其次,本案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是出于家庭成员间的分家析产。原告与两第三人同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某村民,原告与第三人覃敏某为父子关系。原告与第三人杜雪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宅基地房屋析产协议书》,房产继承程序费用咨询,约定将涉案房屋全部产权析产给第三人杜雪某、覃敏某,且将该宅基地使用人更改为第三人杜雪某、覃敏某,并由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某村民会出具证明。之后,城镇户z口继承宅基地咨询,被告收到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经过审查,被告将变更登记的材料附在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档案中,以表明同意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申请。该院委托广东华生鉴定中心对《宅基地房屋析产协议书》中“覃某”字样及红色指印是否其本人所签署和摁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覃某”字样是原告所写,该红色指印为原告所捺。原告虽然对两份《鉴定意见书》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但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其重新鉴定申请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诉争变更登记的请求,理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广州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产权人和房管局查出的不一致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无证明证明房管局的登记有误,应以房管局载明的产权登记人为准。



书节选:

认为:关于诉争的31号房屋的权属问题。冼某1提交的该房屋《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X1)记载:使用人为冼某1。但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该房屋《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沙字第X1)记载:使用人为冼某3。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则属于不动产登记簿。现在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载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冼某1仅以诉争房屋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X1)与XX1号房屋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4175号)上使用人姓名栏上的“村镇业务校对章”是为同一,主张不动产登记簿内容有错误,广州南沙区咨询,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足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同时,曾向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登记、冼村街道***、广州市天河区冼村经济发展,均未发现保存有诉争房屋、1号房屋的其他相关资料。冼某1二审提交的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穗天沙字第X1、第4175号)仅为照片,无提供证据原件,且与调查的情况不符,故不作为本案二审的处理依据。综上,诉争房屋的权属应以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为准,即诉争房屋登记在冼某3名下,属于冼某3与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产权。





广州宅基地合建情况下,***安置房和补偿款归谁所有?

  张静律师解答:归卖家所有,但卖家必须补充买家的损失,补充损失时需考虑到卖家***所获得的经济权益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将宅基地卖给买家后,买家建了一栋宅基地房,后该房被***。***人与卖家签了安置补充协议,但因卖家和买家之间有争议,房产继承******咨询,故一直不将安置房和补偿款给到买家,需等争议解决了才给付。卖家起诉应安置补偿协议的权益归其所有,获得了支持。



书节选:

关于姚卖家主张确认案涉房屋的***补偿安置权益(包括***补偿和回迁安置房补偿)归其所有的问题。本案的实质是姚卖家与曾买家关于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权利归属的争议***。已发生***效力的12465号案的民事书已认定姚卖家和曾买家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案涉房屋已于2013年4月17日被拆除,事实上已不能返还;且已发生***效力的391号案的民事判书决亦认定姚卖家与石东八社、石东九社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据此,姚卖家有权获得其与石东八社、石东九社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项下乙方可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至于姚卖家依据《补偿安置协议》终可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的范围,则应由其另循合法途径与石东八社、石东九社解决。



:确认姚卖家于2012年11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穗天潭协X号的《天河区员村街石东第八、第九股份合作经济社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乙方可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归姚卖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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