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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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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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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分家析产***官司律师-继承***诉z讼时效咨询-广州南沙区咨询

产品编号:1000000000014078049                    更新时间: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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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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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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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广州房产继承如何计算继承份额?

  张静律师解答:计算起来比较复杂,要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各一半,然后再考虑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建议还是找的律师帮忙计算。如下面这个案件,就算出婆婆名下的宅基地房,儿媳继承三十六分之四,两个孙子各继承三十六分之七。




书节选:

关于遗产的分配,钟母于1987年,潘父于2014年,二人时并未立下遗嘱,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对遗产进行分配。二人时间不同,故本案遗产发生两次继承,另由于潘二儿2008年,早于潘父的时间,故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潘二儿应继承潘父的份额由其子女即潘孙1、潘孙2代位继承。

具体分配如下:钟母时,涉案遗产***行夫妻财产分割,及潘父占有二分之一,剩余的二分之一由潘父、潘大女、潘二儿平均分配,即潘父占涉案遗产的六分之四,潘二儿占六分之一,潘大女占六分之一;潘二儿所占的六分之一在其前应属于潘二儿和陈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潘二儿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法定继承原则,应由陈儿媳占三十六分之四,潘孙1占三十六分之一,潘孙2占三十六分之一;潘父去世后,其所占的六分之四应由潘大女与潘二儿平均继承分配,因潘二儿已经,故潘二儿应继承的份额应由潘孙1与潘孙2代为继承,即潘大女占六分之二,潘孙1占六分之一,潘孙2占六分之一,综上,终对于涉案遗产,潘大女占二分之一,陈儿媳三十六分之四,潘孙1占三十六分之七,潘孙2占三十六分之七。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案件,分家析产***案件,宅基地***款分割***案件,房产继承***规定咨询,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广州南沙区咨询,欢迎咨询。


广州宅基地房继承***适用时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未过户就不适用时效。如过户了就适用普通2年时效(知道被过户的情况下),长20年时效(不知道被过户的情况下)。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宅基地证一直未更名,故继承不适用时效。




书节选:

关于本案是否适用长时效的规定,《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提起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继承***诉z讼时效咨询,不得再提起。”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时开始。”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本案中,被继承人之一的钟母于1987年去世,距离潘大女起诉之日确实已经超过二十年,但是本案涉案遗产的宅基地使用证一直未办理变更,至今仍登记在钟母名下,而潘大女作为钟母和潘父的女儿,属于法定的顺序继承人,其对于钟母和潘父二人的遗产所享有的继承权从未丧失,双方之间的***也并非是否有继承权而是遗产范围的界定以及如何分割。故本案不适用二十年长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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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产权人和房管局查出的不一致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无证明证明房管局的登记有误,应以房管局载明的产权登记人为准。



书节选:

认为:关于诉争的31号房屋的权属问题。冼某1提交的该房屋《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X1)记载:使用人为冼某1。但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该房屋《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沙字第X1)记载:使用人为冼某3。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房产价值评估咨询,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则属于不动产登记簿。现在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载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冼某1仅以诉争房屋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X1)与XX1号房屋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4175号)上使用人姓名栏上的“村镇业务校对章”是为同一,主张不动产登记簿内容有错误,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足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同时,曾向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登记、冼村街道***、广州市天河区冼村经济发展,均未发现保存有诉争房屋、1号房屋的其他相关资料。冼某1二审提交的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穗天沙字第X1、第4175号)仅为照片,无提供证据原件,且与调查的情况不符,故不作为本案二审的处理依据。综上,诉争房屋的权属应以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为准,即诉争房屋登记在冼某3名下,属于冼某3与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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