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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商盟会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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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商盟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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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无效遗嘱情形咨询-广州白云区咨询-擅长房产继承官司律师

产品编号:1000000000014516579                    更新时间:2022-06-26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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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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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广州继承***中,怀疑父母写的赠与书是***怎么办?

  律师解答:如怀疑是***,则一定要申请笔迹鉴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怀疑被告所持有的赠与书是***,但又不申请笔迹鉴定,终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赠与书是真的。



书节选:

一、赠与书的真实性问题。赠与书经当事证,伍某2、伍某4、伍某5、伍某6予以确认,无效遗嘱情形咨询,虽伍某1、伍某3认为无法确认是否伍某7亲笔签名,对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异议,但均不主张进行笔迹鉴定,也未明确指出系,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否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伍某5虽未在伍某7后或在其余当事人协商处理遗产时及时出示赠与书,但不足以据此推断赠与书不真实,故根据证据规则,对赠与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如何区分案件是析产***还是继承***?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分割就属于析产***。如果是夫妻二人修建的,夫妻已经去世,子女要求分割房屋,就属于继承***。如下面这个案件,儿子主张案件应属于析产***,但是审理后认定房子修建时,儿子尚未成年,没有经济能力出资修房,终认定案件属于解除***。




书节选:

认为,关于本案***的性质,潘大女主张涉案房屋初建设的一层半共117.86平方米应为潘大女、钟母、潘父的家庭共有财产,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建成时间为1982年,宅基地登记使用人为钟母,潘大女在当时尚未成年,需提交材料咨询,故对于潘大女的该主张不予采纳,遗嘱无效情况咨询,涉案房屋初建设的一层半共117.86平方米建成时应为钟母和潘父的夫妻共同财产,现钟母和潘父均已经去世,故本案应为继承***。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案件,分家析产***案件,宅基地***款分割***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广州白云区咨询,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产权人和房管局查出的不一致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无证明证明房管局的登记有误,应以房管局载明的产权登记人为准。



书节选:

认为:关于诉争的31号房屋的权属问题。冼某1提交的该房屋《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X1)记载:使用人为冼某1。但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该房屋《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沙字第X1)记载:使用人为冼某3。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则属于不动产登记簿。现在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载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冼某1仅以诉争房屋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X1)与XX1号房屋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4175号)上使用人姓名栏上的“村镇业务校对章”是为同一,主张不动产登记簿内容有错误,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足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同时,曾向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登记、冼村街道***、广州市天河区冼村经济发展,均未发现保存有诉争房屋、1号房屋的其他相关资料。冼某1二审提交的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穗天沙字第X1、第4175号)仅为照片,无提供证据原件,且与调查的情况不符,故不作为本案二审的处理依据。综上,诉争房屋的权属应以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为准,即诉争房屋登记在冼某3名下,属于冼某3与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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