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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商盟会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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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商盟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萝岗区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销网签咨询

产品编号:1000000000014574524                    更新时间:2022-06-27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联系人名片:

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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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后,还要付中介费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付,但如果中介的工作因此减少的,中介费也可以相应减少。



***条文: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五十三条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以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为由,拒绝向居间人***报酬的,不予支持。居间人因此减少服务项目的,应当减少报酬;居间人对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有过错的,应当减少报酬,赔偿损失。

2、因政策变化导致不能继续买房,中介费还要付吗?

   律师解答:中介费不用付,但中介的必要支出费用还是要付,如车费,材料费等。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要求委托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

3、中介故意隐瞒信息导致合同解除的,中介费还要付吗?

律师解答:不用付,且买家或卖家还可以起诉中介赔偿。

***条文:

居间人违反居间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恶意促成合同订立,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

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二手房买卖双方都说对方不肯履约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法z院会根据证据、庭审内容及双方今后的履约意愿进行违约责任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双方都无证据是对方不肯履约,但买家庭审中同意一次性付款继续履行合同,卖家却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终法官认定卖家违约,合同继续履行。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及责任归属。经审核双方来往函件的内容,合同双方对于履行障碍各有表述,但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终约定2017年5月19日共同前往办理网签手续。期间,也达成了以合同约定履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咨询,即买方确定为签约人林买家的一致,但经纪方创某公司要求双方当事人签订委托手续时,黄卖家拒不同意。如前所述,《房地产买卖合同》本身明确黄卖家与经纪方有委托办理过户手续的关系,且当天配合经纪方完善手续,进行网签并不损害黄卖家的合同权益,其拒不配合的行为与其一再陈述要求按原合同履行的陈述明显相悖。结合本案对林买家购房资格的查询,除黄卖家的配合外,合同履行并无其他实质障碍。故此,结合林买家明确愿意就合同约定的购房余款一次性履行,为维护交易稳定及市场诚信,本院支持林买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从双方来往信息以及经纪方的确认,双方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黄卖家明确提出了与双方书面合同约定不符的交易条件,结合上述不配合网签手续的事实,对于违约责任应由卖方黄卖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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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买卖合同实为以房款抵债的如何处理?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十四条: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以房款抵偿其他***,一方当事人以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人未履屋买卖合同,出售共有房屋咨询,***人请求解除合同,按照原约定清偿债z务的,应予支持。



***人举证证明所抵销的***中存在高额***的,应当扣除该部分***。一方请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协议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当事人通过以房抵债协议逃避***,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萝岗区咨询,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

(二)恶意,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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