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什么是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是指容易引起燃烧、爆炸、腐蚀、中毒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采用特殊防护设施与措施的货物。 危险货物包装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过450升、净重不大于400公斤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压力容器、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三、进出口商品危险特性分类鉴依据:
GHS分类:《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又称“紫皮书”)是由联合国于2003年出版的指导各国建立统一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因此也常被称为联合国GHS。联合国GHS第 一部发布于2003年,每两年修订一次。2005年进行第 一次修订,现行版本为2015年第六次修订版。
TDG分类:《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TDG)》,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TDG)》规定,危险货物是根据对人员、财产或环境的直接物理或化学危险性进行分类的。危险货物被分类为9类,即:
第1类爆炸物品;
第2类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以及
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