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环境影响评价,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1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1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1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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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变更的,在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印1章,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发生第二十条项变更的,核发***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并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发生其他变更的,核发***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下列许可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三)******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核发***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内容进行许可时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相关要求作为重要依据。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地方人1民政l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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