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使用许可
商标权是公司对商标注册享有的财产权,商标许可,但要使注册商标成為一项工业产权,为公司创造现实或可得的利益,则必需通过使用。商标的使用先指的是商标直接附着于产品、产品包裝或是器皿而行销于市。除此之外,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是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宣传广告、展览还有别的业务活動,同样构成使用。
商标的使用既能够是商标所有人的自主使用,还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所有权中1个十分重要的权利,应用恰当,可让公司获利多多。因此,公司应予注重。

商标许可
商标许可又称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一种***行为。在商标许可中,商标注册人为许可人,生产许可商标,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人,双方可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表明被许可人取得按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并不导致商标权发生转移,商标权仍由许可人(商标注册人)所有。根据《商标法》第43条的规定,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许可按许可方式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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