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负责***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报废汽车标准
1.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2.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4.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带拖挂的载货汽年、矿山作业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其他辆使用10年,允许办理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