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升降机制造资质咨询机构,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shu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shu号、型式试验证shu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浙江升降机制造资质,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本指南明确了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初次***评审和换证评审的程序、 内容和要求,
是实施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的指导性文件。
本指南主要供申请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 使用。 特种
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 ) 按照本指南实施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
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

第二章 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 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升降机制造资质咨询公司,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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