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峥嵘:不同物品(物质)的火灾***性分类,以及生产场所(厂房)和储存场所(仓库)的火灾***性分类,主要确定于197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至今已近50年,理解分类原则,方可适应现代项目之需求。
依据、可燃、难燃、不燃等火灾***性特征,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性分类,均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大部分情况下,相同物态形式的同一物质,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性分类相同,分项相近。但是,除戊类场所外,即使是同类同项同规模的生产场所和储存场所,后者的火灾负荷大于前者,本质上,两者分属于不同类别建筑的火灾***性分类,适应规范有别,不能混用。
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性,分类之同。
1、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性类别相同,分项相近:
依据、可燃、难燃、不燃等火灾***性特征,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性分类,均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大部分情况下,相同物态形式的同一物质,火灾***性分类是明确的,同时适应生产和储存物品,不同物质及物态形式的火灾***性分类。
实际上,相同物态形式的同一物质,在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分项特征也大多相近,比如,甲、乙类的生产和储存物品,通常属于,其中,1项对应液体,2项对应可燃气体,第3项对应易氧化和自燃点较低的物质,第4项对应与水(水蒸气)发生反应并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质,第5项对应强氧化剂物质,等等。有关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性分类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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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峥嵘:当两栋建筑符合“防火间距不限”的相关规范要求时,可以贴邻建造,这时两栋建筑是彼此***的,其墙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等,均应彼此***。
一座建筑中的不同功能部分,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贴邻、合建或附设,这时,整体仍为同一座建筑。
本文阐述***建造、贴邻建造、合建、附设等的区别及概念!
***建造
***建造的建筑,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当两栋建筑符合“防火间距不限”的相关规范要求时,可以贴邻建造,这时的两栋建筑虽贴邻,但是彼此***的,其墙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等,均应彼此***。
示例: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2中,当两座建筑满足一定条件时,防火间距不限,两座建筑可以贴邻建造。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3.4和3.5章节中,也分别列示了工厂和仓库的贴邻建造要求。这种情况下的贴邻建造,仍属于***建造的两栋建筑。
贴邻建造
贴邻建造,通常分为两种情况:
一、当两栋建筑符合“防火间距不限”的相关规范要求时,可以贴邻建造,这时仍为两栋彼此***的建筑。
二、同一座建筑中,当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时,不同功能区域可以贴邻建造,这时仍为同一座建筑,示例:
1、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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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峥嵘:2019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的第3.3.17条款,适应尚未发布的修订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导致施工验收的困惑,解读如下: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166-2019,以下简称G***166)已于2020年3月1日实施,现就第3.3.17条款所述的模块及模板箱安装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根据3.3.17要求,模块或模块箱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附近应设置检修孔和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标识。按此规定要求,没有集中设置的明装模块将不再要求设置标识,这与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116-2013,以下简称G***116)是矛盾的,按现行G***116规定: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标识。
二、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新版G***166是根据正在修订的G***116制定的,由于新版50116还没有发布,导致了这个矛盾的发生。考虑明装模块通常会自带标识,因此新版50116不再要求明装模块另外设置标识。
三、处置措施:
在修订版G***116尚未实施以前,仍应按现行G***116设计,对于按现行G***116要求设计了标识的图纸,仍宜按设计要求设置标识,如需取消应履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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