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用工单位的角度看,津南劳务派遣办理,劳务派遣的一些好处是很明显的。因为用工单位在劳务深遣中有指挥管理的权利,却没有劳动合同管理上的义务:(1)用工单位不必招聘,自然节省招聘费用;(2)用L.单位减少了用人计划,账面上的人力成本自然降低;(③)弱化与劳动者的从属性,自然容易换人。但是,由于派遣员工不是用工单位的员工,用工单位在管理上也会有所不便:(1)劳务派遣会降低劳动者归属感,进而影响效率;(2)派遭员工反而不好管理,甚至在管理上有所限制,如不能转派遣、对中小企业不合算、有些岗位不合适乃至派遣公司派遣人选不合适等。两相比较,用工单位是否选择劳务派遣,关键还在于其是否经济实惠,利弊权衡还要与生产经营相匹配。用工单位利弊观停留在此阶段,自然无可厚非。
《劳动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津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在使用东莞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时应执行***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即将生效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东莞劳务派遣公司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东莞劳务派遣公司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其同当事人。也就是说,发生争议***时,东莞劳务派遣公司企业和用工单位将为共同当事人,津南劳务派遣外包,成为共同被告。因此,津南劳务派遣机构,为了规避义务,而把职工的劳动关系转为东莞劳务派遣公司的现象应该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本是由劳动合同双方协商约定的结果,可以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期限,往往是由企业规定的,对于劳动者来说,是**被动接受的,“互相协商一致”在这方面也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劳动者权益很容易被。《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不得少于二年,即用***形式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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