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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转换 CCC 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转证)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开始受理转证申请,截止日期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2018 年 8 月 1 日起不再接受转证申请,转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1.1 申请资料的提交
1.1.1 转正必要的申请资料
(1)电热毯产品 生产许可证转换 CCC 认证证书申请书;
(2)强制性产品认证协议书;
(3)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性声明;
(4)营业执照等注册证明资料复印件;
(5)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生产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须同时提交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延长证书有效期的受理证明。
注:须将上述申请资料(1)、(2)、(3)的纸质文件,经认证委托人授权签章后邮寄至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以下简称 CCLC)。
1.1.2 获证后首次监督前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以下资料可在转证申请时与 1.1.1 中资料同时提交,但最迟应于获证后首次监督前提交。
(1) 产品描述信息,包括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结构、关键元器件和/或材料清单、同一单元内不同规格产品的差异说明等;
(2) 生产企业概况,包含关键生产设备清单、主要检测设备清单、满足实施细理文件清单、组织机构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
1.1.3 适用时所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或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
(2)如申请转证的产品在近 1 年内存在国家级、省级等抽查不合格,须提交产品整改合格后的相应证明资料;
(3)其它所需的文件。
1.2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根据企业需求,可按以下两种单元划分原则申请转证。
(1) 按照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划分认证单元;
(2) 按照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三个产品类别,根据控温方式、控制方式、电热元件、电源、额定电压划分认证单元。
1.3 认证受理及颁发证书
1.3.1 对受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申请,经认证决定后可颁发 CCC 证书;如不符合,CCLC 通知企业补正资料。
1.3.2 企业存在国家级、省级等抽查不合格的,应主动向 CCLC 报告;如企业未如实报告,一经查证,CCLC 将依据 CCLC GK09《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注销、撤销认证的规定》对 CCC 证书进行处置。
1.3.3 CCC 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1.3.4 一般情况下,转证时限自收到申请资料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不含申请资料整改时间)。
1.4 获证后监督
1.4.1 转证企业应在获证后 3-6 个月内接受首次 CCC 工厂监督检查。首次监督检查须有认证产品生产现场;规定时间内未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CCLC 暂停其全部转证的 CCC 证书,暂停期最长为 6 个月。
1.4.2 在转证申请时未提供 1.1.2 中列明申请资料的企业,应在首次 CCC 工厂监督检查前提交相应资料。
1.4.3 转证后首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3)产品抽样检测。
1.4.3.1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重点关注认证证书中单元划分,产品型号/规格、铭牌、结构、关键元器件和/或材料等是否与企业提交的产品描述信息中相一致。
1.4.3.2 在转证过渡期内(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企业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进行转正后首次监督检查。
(1) 按照CCLC‐C07‐ 1 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附件4《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以下简称《质保能力要求》)进行。
(2) 参照《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附件 2《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
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转证企业的获证后监督均按照《质保能力要求》实施监督检查。
1.4.3.3 产品抽样检测原则及要求
(1)以 1.2(1)原则划分认证单元的,每张证书中均抽取能覆盖该证书获证产品认证特性、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按照认证标准中全部适用条款的进行检测;如差异较大,还应抽取其它产品进行相关条款的差异检测。
以 1.2(2)原则划分认证单元的,在每个类别中,均应抽取风险较高的产品,按照认证标准中全部适用条款的进行检测。
(2)在抽取样品时,应考虑选取额定功率最大的产品进行检测;如功率相同时,选取单位发热面积额定功率最大的产品进行检测。
(3)检测样品数量:主检 3 条、差异 2 条,电热元件(发热线 10 米)。
(4)转证后首次产品抽样检测允许整改,但整改不应超过 3 个月。
1.4.3.4 监督检查中的指定试验
检查现场指定试验的项目至少包含工作温度下的电气强度。
1.4.4 获证后监督(工厂检查、抽样检测)费用按照 CCLC 公开文件 GK08 《产品认证收费办法》及 CCLC 其它有关规定收取。
2 未持有电热毯生产许可证或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未覆盖产品类别的认证申请(以下简称新申请)
新申请受理、型式试验、评定、颁证、获证后监督的费用按照 CCLC 公开文件 GK08 《产品认证收费办法》及 CCLC 其它有关规定收取。
2.1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获证后监督
2.2 申请资料的提交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强制性产品认证协议书;
(3)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性声明;
(4)营业执照等注册证明资料复印件;
(5)产品描述信息,包括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结构、关键元器件和/或材料清单、同一单元内不同规格产品的差异说明等;
(6)生产企业概况,包含关键生产设备清单、主要检测设备清单、满足实施细
则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清单、组织机构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
(7)其它所需的文件(如 ODM/OEM 协议等)。
注:须将上述申请资料(1)、(2)、(3)的纸质文件,经认证委托人授权签章后邮寄至 CCLC。
2.2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根据企业需求,可按以下 2 种单元划分原则申请 CCC 证书。
(1) 按照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类似电热毯、电热垫的柔性发热器具(如电热披风等)划分认证单元;
(2) 按照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类似电热毯、电热垫的柔性发热器具四个产品类别,每个类别的控温方式、控制方式、电热元件、电源、额定电压等划分认证单元。
2.3 申请受理及申请资料的评审
企业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申请资料,CCLC 进行受理并对资料符合性进行评审。
2.4 型式试验和送样要求
(1)CCLC 通知企业送样至 CCLC 指定实验室进行相应的型式试验。
(2)送样原则同 1.4.3.3(1)、(2)、(3)。
(5)型式试验整改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5 颁发证书
2.5.1 申请资料评审合格,型式试验合格,经认证决定、批准,向企业颁发 CCC 证书。
2.5.2 一般情况下,证书有效期为 5 年;以 OEM/ODM 等合作方式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日起期以协议截止日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 5 年,且 ODM 证书有效期不应超过初始认证证书有效期。
2.6 认证时限
一般情况下,受理申请为 3 个工作日、产品检测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不含整改)、认证决定不超过 2 个工作日、制证不超过 1 个工作日。
2.7 获证后监督
2.7.1 自首张证书颁发之日起,企业应在 3 个月内进行首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须有认证产品生产现场。
2.7.2 企业按照 CCLC《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CLC-C07-01:2017)中的分类管理原则进行后续的例行监督检查。获证后监督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必要时的抽样检测。
2.8 电热毯产品 CCC 认证的具体要求(如详细申请资料、认证流程、认证范围变更、确认检验、例行检验、获证后监督等)以 CCLC-C07-01 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和 CCLC 相关文件为准,详见 CCLC 网址。
强制性认证标志(以下简称 CCC 标志)的办理企业在获得 CCC 证书后,应及时办理 CCC 标志及其相关使用事宜。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电热毯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电热毯产品发证范围:本部分涉及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人或床进行加热的电热毯、
电热垫、电热褥垫。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器具应为Ⅱ类或Ⅲ类,Ⅲ类器具的额定电压应不超过24V。本实施细则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详见表1)。
表1 电热毯产品单元及说明
序 号 |
产品单元 |
单元产品说明 |
1 |
电热毯 |
用于床上取暖的、基本上平坦而柔软的,构成卧具一部分的电热器具,含上盖、下铺型。 |
2 |
电热垫 |
用于人体局部加热,且在每面带有发热面积不超过0.3m2的一块柔性部件构成的器具,如坐垫、护腰、护膝等。 |
3 |
电热褥垫 |
用来支撑卧具,且带有加热功能的不可以任意折叠的垫型器具。 |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见表2) 表2 电热毯产品执行标准
产品单元 |
产品标准 |
电热毯 |
GB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8-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 |
电热垫 |
|
产品单元 |
产品标准 |
电热褥垫 |
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 QB/T2994-2008 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 |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企业申请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只需按《通则》第八条要求提交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各一式三份)。
第七条 凡生产电热毯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施、检验设备等,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5。
表3-1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施要求
序号 |
产品单元 |
设施名称 |
设施要求 |
1 |
电热毯 |
生产场地、库房、检验区域 |
生产场地不小于400m²,库房不小于300m²,有独立的检验区域。生产场所与住宅分离,并应悬挂厂铭牌(生产场所的场地面积是指生产场地和库房的实用面积,应在同一厂区内,场地面积可累加计算,但应符合工序安排,工艺流程合理。便于成品、零部件的搬运、储存,确保安全)。 |
2 |
电热垫电热褥垫 |
生产场地、库房、检验区域 |
生产场地不小于300m²,库房不小于200m²,有独立的检验区域。生产场所与住宅分离,并应悬挂厂铭牌(生产场所的场地面积是指生产场地和库房的实用面积,应在同一厂区内,场地面积可累加计算,但应符合工序安排,工艺流程合理。便于成品、零部件的搬运、储存,确保安全)。 |
表3-2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工装
类别 |
产品单元 |
设备名称 |
生产设备 |
电热毯 电热褥垫电热垫 |
穿线台(或类似原理工作台) |
缝纫设备或具有缝纫功能的裁剪设备 |
||
封装设备或手段(粘合、灌胶、焊接设备或手段) |
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表3-3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及检验类别
产品单元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及条款 |
检验设备 |
精度或测量范围 |
检验类别 |
数量 |
备注 |
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
-- |
-- |
稳压器 |
电压稳定性应≤±3%,频率稳定性应≤±2% |
-- |
1台 |
根据企业当地 电压 状况配备 |
输入功率和电流 |
GB4706.1 GB4706.8 第10章 |
电压表、电流表或功率表或电参数测量仪 |
精度不低于 1 级或精度 ≤±1%。 |
进货检验出厂检验出厂抽样检验 |
2台 |
||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GB4706.1 GB4706.8 第16章 |
耐压试验仪 ( 输 出 电 压 0~5kV,动作电流设定 0.5~ 100(Ma),时间 设定1~60s) |
电压精度≤ ±3%,动作电流精度≤ ±5%,时间精 度 ≤ ± 1%。 |
进货检验出厂检验出厂抽样检验 |
2台 |
检验用试验台应能满足标准的要求 |
|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GB4706.1 GB4706.8 第16章 |
泄漏电流测试仪(量程 0~ 20mA) |
精 度 ≤ ± 3.5% |
进货检验出厂检验出厂抽样检验 |
2台 |
||
温升 |
GB4706.1 GB4706.8 第11章 |
温度记录仪 |
温度精度在 ±2℃以内 |
出厂抽样检验 |
1台 |
检验用试验台应能满足标准的要求 |
|
动负载试验 |
GB4706.1 GB4706.8 第21章 |
动负载试验机 |
砝码精度在 ±2%以内 |
出厂抽样检验 |
1台 |
||
发热元件弯曲耐久性试验 |
GB4706.1 GB4706.8 第21章 |
发热元件弯曲试验机 |
砝码精度在 ±2%以内 |
出厂抽样检验 |
1台 |
||
尺寸及形状误差、电源线及连接软线的长度 |
QB/T 2994 第5.1、5.2 条 |
米尺 |
读数至少精确到1cm |
进货检验出厂抽样检验 |
2把 |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检验项目的要求;
2.动负载试验机应根据不同单元具备选用(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为不同的动负载试验机);如产品与产品标准明显不适用检验设备可以不必具有。
表3-4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
产品单元 |
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名称 |
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
插头 |
电源线 |
|
发热元件 |
|
面料 |
|
器具控制器 |
表3-5 电热毯产品关键工序
产品单元 |
关键工序 |
备注 |
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
1.布线工序 2.接头工序 3.封装工序 |
1.企业根据自己生产流程及控制情况确定上述关键工序; 2.如关键工序名称或加工方式不同,企业也可以自行调整。 |
第八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所、增加产品单元等)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现场核查。
(一)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见附件1-1);
(二)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 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
(见附件1-3);
(三)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 (四)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
(五)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明细表 (见附件1-6);
(六)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7);
(七)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8);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
第九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第十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 1-1~1-8)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 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1-1~1-8、附件2、附件3 和附件4)一式三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判定原则
(一) 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的判定。
(二) 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为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的问题。
(三) 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实地核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
第五章 产品检验
第十五条 抽样规则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检验样品数量一览表的规定(见表4),在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中实施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表5)。
企业应在7日内将样品和抽样单一并送达有资质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企业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网上查询自主选择)。
表 4 检验样品数量一览表
序号 |
产品单元 |
抽检样品种类 |
抽样基数 |
样品数量 |
抽样方法及要求 |
1 |
电热毯 |
电热毯 |
20 |
4 |
1.样品在企业成品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可以出厂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每个产品单元的产品抽取相同型号/规格的样品。 |
2 |
电热褥垫 |
电热毯 |
20 |
2 |
|
3 |
电热垫 |
电热毯 |
20 |
4 |
表 5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 情况 |
申请单位 (盖章) |
|||||||
生产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
样品 情况 |
产品名称 |
产品单元 |
||||||
规格型号 |
执行标准 |
|||||||
样品等级 |
出厂编号 |
|||||||
抽样基数 |
生产日期 |
|||||||
样品数量 |
抽样日期 |
|||||||
抽样人员(签字) |
1、 2、 |
企业代表(签字) |
||||||
抽样 方式 |
o审查组抽样 o免实地核查企业抽样 |
|||||||
备注 |
||||||||
说明 |
请企业在实地核查合格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自主选择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
|||||||
注:1.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无论是审查组抽样还是企业抽样,均应填写此抽样单。
2.执行标准为本细则要求该产品执行的标准。
第十六条 企业延续符合免实地核查要求,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本细则第十五条中表4要求自行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表 5),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送样,同时将抽样单和检验委托合同或选择承检单位声明寄送所在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企业对所抽送样品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见表 6。
表6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标准及条款 |
检验方法依据标准或条款 |
1 |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
GB4706.8-2008第8章 |
GB4706.8-2008第8章 |
2 |
输入功率和电流 |
GB4706.8-2008第10章 |
GB4706.8-2008第10章 |
3 |
发热 |
GB4706.8-2008第11章 |
GB4706.8-2008第11章 |
4 |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GB4706.8-2008第13章 |
GB4706.8-2008第13章 |
5 |
耐潮湿 |
GB4706.8-2008第15章 |
GB4706.8-2008第15章 |
6 |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GB4706.8-2008第16章 |
GB4706.8-2008第16章 |
7 |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 |
GB4706.8-2008第17章 |
GB4706.8-2008第17章 |
8 |
非正常工作 |
GB4706.8-2008第19章 |
GB4706.8-2008第19章 |
9 |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GB4706.8-2008第20章 |
GB4706.8-2008第20章 |
10 |
机械强度 (不做 21.105 条款和 21.111.1条款的检验) |
GB4706.8-2008第21章
|
GB4706.8-2008第21章 |
11 |
结构 |
GB4706.8-2008第22章 |
GB4706.8-2008第22章 |
12 |
内部布线 |
GB4706.8-2008第23章 |
GB4706.8-2008第23章 |
13 |
元件 |
GB4706.8-2008第24章 |
GB4706.8-2008第24章 |
14 |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
GB4706.8-2008第25章 |
GB4706.8-2008第25章 |
15 |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
GB4706.8-2008第26章 |
GB4706.8-2008第26章 |
16 |
螺钉和连接 |
GB4706.8-2008第28章 |
GB4706.8-2008第28章 |
17 |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
GB4706.8-2008第29章 |
GB4706.8-2008第29章 |
18 |
耐热和耐燃 |
GB4706.8-2008第30章 |
GB4706.8-2008第30章 |
19 |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
GB4706.8-2008第32章 |
GB4706.8-2008第32章 |
20 |
电磁辐射 |
QB/T2994-2008第5.4条 |
QB/T2994-2008第6.6条 |
第十八条 电热毯产品许可证检验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检验合格。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判定产品检验不合格。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一)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6)一式三份(企业、发证检验机构、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检验报告应由发证检验机构负责寄送。
(二)证书延续企业提供同单元产品 6 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检验报告的,可免于该单元许可证产品检验。
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现场实地核查和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审查组织单位拟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报送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判定原则及示例:
(一) 产品单元经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产品检验合格,则证书许可范围为电热毯
产品,产品单元应按照实地核查报告及检验报告给出的单元为准,明细举例见(表6);反之实地核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则产品单元不合格。
(二) 产品单元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的样品全部合格,则许可范围为该产品单元
检验合格的产品;如有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许可范围不包括其单元产品,举例见(表6)。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表6。
表6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示例 |
产品单元 |
企业申请内容 |
实地核查结果 |
产品检验结果 |
确认证书产品许可范围 |
1 |
电热毯 |
电热毯 |
电热毯单元审查合格 |
抽样样品:电热毯,检验结论合格 |
电热毯 |
2 |
电热褥垫电热垫 |
电热褥垫电热垫 |
电热褥垫、电热垫单元实地核查结论合格 |
抽样样品电热褥垫、电热垫,检验结论合格 |
电热褥垫、电热垫 |
3 |
电热毯电热褥垫 |
电热毯电热褥垫 |
电热毯、电热垫单元实地核查结论合格 |
抽样样品:电热毯、电热褥垫, 检验结论:电热褥垫合格,电热毯不合格 |
电热褥垫 |
注:1.最终发证范围按同时满足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合格范围确定。
2.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
3.每个单元给出的许可范围涵盖该单元的其它型号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