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使用用途有限制吗?
《合同法》第203条:***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人可以停止发放***、提前收回***或者解除合同。
本条规定了***人违反***用途时的***救济。***,***用途的规定。***用途时***人使用***的目的。***用途一直作为***合同当事人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机构作为***人的情况下,***用途更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
***用途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用途与***人能否按期偿还***有着很直接的关系。***人擅自改变***用途,就会使原先***合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人的***风险,***终可能导致***难以收回。
第二,***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违约责任形式。1、停止发放***。如果***约定的是分期借出,***人一旦发现***人未将先期已经借出的款项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就可以停止******人尚未使用的***,并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2、提前收回***。***人可以将已借出的款项提前收回。3、解除合同。***人不按照合同原来约定的用途使用***,实际上就已经失去了原来签订合同的意义。
如果关于***合同有其他***问题的,欢迎致电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
承包***量***责任如何界定
《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对人身、财产的损害;
2、 人身、财产损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合理使用期限”,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其建设产品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期间。该合理期限一般自交付发包人时算。
3、 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这里的受损害方不仅仅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发包人,离婚协议,也包括建设工程的***终用户以及因该建设工程而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的界定
《合同法》第254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离婚协议财产,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可以不必经定作人同意。这里的“辅助工作”是指承揽工作中主要工作之外的部分,是相对于“主要工作”而言的。“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对工作成果的质量其决定行作用的工作,也可以说是技术要求高的那部分工作。主要工作之外的工作就可以理解未辅助性工作。对于辅助性工作,离婚协议律师,承揽人是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而不必经过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将其部分工作义务转由第三人完成,根据《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的规定,***人转移***的,应当经***人同意,但在承揽工作中,因为辅助工作队工作成果的整体质量没有太大的影响,无财产离婚协议,因此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可以不经定作人同意,这样的规定符合承揽工作的一般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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