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预告登记,与登记备案有什么区别
预告登记视为保全一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遗嘱,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的具有保***力,遗嘱公证费用,可以排斥后来的其他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主管部门行使监管职权、房地产经营企业满足预售条件履行报备义务接受资格审查的一项行政管理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均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须报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合同登记备案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产生登记请求权的物权效力。而预告登记时买卖双方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立遗嘱,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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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的***程序
1、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异议且工资数额明确时:
(1)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向农民工出具了工资条。此时,农民工可以持欠条向有管辖权的***起诉或者申请***令。当******或***令生效后,农民工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农民工认为拖欠工资数额明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遗嘱律师,并可以责令其***赔偿金。
劳动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亦不履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部门或者农民工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当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工资及数额有异议时,由行政处理部门告知农民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处理程序终结。
2、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拖欠数额有异议时:
此时双方关系为劳动争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前置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提起民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起民事***的,农民工可以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如果引发***,则需待***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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