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cun款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民间借dai融资人主观上具有向不特定人募集资金的故意,且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客观结果。比照民间借kuan合同的一些要件,民间借kuan合同多是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及意思自治原则而产生的善意民事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非法吸收公众cun款罪中对“故意”的认定。即使是在司法中认定为构成犯罪,因借款合同而生成的私权亦未得到充分认可,即债权在刑事司法审判中并未受到足够的尊重。如未给予贷款人一定的私权救济选择权,在刑事附带民事中未能够周全考虑贷款人的私权要求(借款利息要求)等。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相互融合形成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发展互联网金融,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机构、业态偏离了正确方向,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类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公章等,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cha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纳入第1类案件进行统计。
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ka套xian等案件。外部人员实施的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ka套xian等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后,除有证据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外,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按月报送案件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