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劳动者,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合同***案件即主要围绕劳务派遣用工产生的各类争议案件。审理该类案件需要把握劳务派遣合同下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特点,厘清不同***主体项下的***责任。为提高该类案件的办理质量与效率,现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劳务派遣合同***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和归纳。
劳动报酬的***责任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按月***劳动报酬。因此,劳动报酬的***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用工单位未及时***管理费等原因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即便实际由用工单位发放劳动报酬,用工单位未能及时***的,也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
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的***责任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义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9条明确,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被派遣劳动者。因此,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应由用工单位***。
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与劳动报酬的***主体存在区别的原因在于: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情况***劳动者加班、发放绩效奖金与福利待遇,属于用工单位的具体工作安排与激励设置,无法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提前约定,故应由用工单位***。因此,如用工单位未及时足额***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的,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就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责任承担
用工单位因缺乏充分依据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为劳动者进行重新派遣。
因劳动者被退回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
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的,即便用工单位退回行为依据充分,也不必然导致劳务派遣单位能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行为仅代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关系的终结。劳务派遣单位仍需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审慎审查是否具备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