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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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江苏 苏州
联系卖家:臧律师
手机号码:13814868505
公司官网:www.jspjls.com
企业地址: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国发大厦南楼502室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4年,*早一批国办律师事务所。2000年获**批准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现为是苏州一家综合性的知名律师事务所,本所能提供权方位的**服务,并在民事、**各领域具有很强竞争力。本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成功办理了大量涉及**辩护、商事案件、建筑工程**案件、婚姻家庭及离婚**、道......

苏州刑事案代理律师费用优选企业「多图」

产品编号:1252933320                    更新时间:2020-03-10
价格: 来电议定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民事商事案件,建筑工程,交通,婚姻家庭,劳动**案
  • 公司官网:www.jspjls.com
  • 公司地址: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国发大厦南楼502室

联系人名片:

臧律师 1381486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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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平江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并购、房产建筑、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资纠纷、刑事辩护、涉外法务等领域。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bu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bu统一制作。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平江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并购、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资纠纷、刑事辩护、涉外法务等领域。


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五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队伍、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范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电话:0512-67312383传真:0512-67317825联系人:臧律师 13814868505

地址: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国发大厦南楼502室主营产品:**,民事商事案件,建筑工程,交通,婚姻家庭,劳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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