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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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江苏 苏州
联系卖家:臧律师
手机号码:13814868505
公司官网:www.jspjls.com
企业地址: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国发大厦南楼502室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4年,*早一批国办律师事务所。2000年获**批准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现为是苏州一家综合性的知名律师事务所,本所能提供权方位的**服务,并在民事、**各领域具有很强竞争力。本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成功办理了大量涉及**辩护、商事案件、建筑工程**案件、婚姻家庭及离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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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1267400320                    更新时间:2020-03-14
价格: 来电议定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民事商事案件,建筑工程,交通,婚姻家庭,劳动**案
  • 公司官网:www.jspjls.com
  • 公司地址: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国发大厦南楼502室

联系人名片:

臧律师 1381486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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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平江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并购、房产建筑、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资***、***辩护、涉外法务等领域。

律师事务所


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核算。它们从事的***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wu依法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行政***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范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范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bu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bu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律师事务所***修改


为了促进香港、***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guo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一至三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和内地***服务。”

二、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fa部令第83号发布,司fa部令第100号、第106号、第109号和第118号修正)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电话:0512-67312383传真:0512-67317825联系人:臧律师 13814868505

地址: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国发大厦南楼502室主营产品:**,民事商事案件,建筑工程,交通,婚姻家庭,劳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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