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2003年的非典疫情而言,两次疫情中***采取的管控措施不同,使疫情对房地产行业的冲击程度不同,诸如建设工程企业复工时间、条件管控、市场销售准入条件不同、市场交易手续办理政策不同等等,都将催生出新的***问题,虽然2003年的非典中的裁判方向具有借鉴意义,但不能代表经历本次疫情后si法实践仍会同样按照2003年非典的裁判处理方式。以下我们就几处频发性争议点,结合本次疫情期间的防控措施及各省市***裁判指引提出相应对策。
谨防一方借机毁约损害己方合同权益。疫情发生前后,双方仅签订《认购合同》,未订立正式《预售合同》,此时房价出现波动,不论是开发商或是买受人均可能从“利己”的角度考量,以疫情为由解除《认购合同》从而减少损失或扩大受益,一般来说,单纯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按照合同的“定金条款”承担相应责任。但从《***高人min***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四条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给双方均留有“合法毁约”的可能。因此,建议此情形下的开发商和买受人秉持“契约精神”,在《认购合同》订立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尽快签订正式《预售合同》。
商品房市场购买力下降导致市场需求下降
巨大的***负担已经严重削弱了居民对住房的购买力。2003年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为16.2%,而2018年则为53.2%,且仍呈上升趋势。而中国经济整体杠杆率也较高,继续加杠杆的风险较大。此外,收入增长预期带动房屋销售增长的趋势也今非昔比。2003年我国正处于刚加入WTO后的贸易井喷期,同时也迎来了人口红利窗口。2000 -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复合增长率为10.81%,而2014-2019年为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