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单方出卖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对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就无法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解决购房过程中发生的房产***,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和***等办法加以解决。
(1)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调解,是指购房***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的***和政策的规定,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购房***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3)仲裁解决。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依照******、***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做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不受行政***、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仲裁机构会与行政***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效力,并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如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购房者和开发商必须订有仲裁协议,自愿将***递交仲裁解决。如果双方中有一方不愿将***递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解决。
(4)行政解决。购房***的行政解决,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或者是购房***当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就方式而言,行政解决一般经过一级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两个阶段。其中,一级行政决定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必经程序。包括购房***在内的房地产案件的行政复议依《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
(5)***解决。购房***的***解决,是人民***在***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购房***的一种方式。购房******有民事***和行政***两种。民事***的当事人是发生购房***的平等民事主体,即公民、法人或不是法人***,购房***的民事***,由人民***民事审判庭(有些地方人民***设有专门的房地产审判庭)根据《民事***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买房合同***: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放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