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唯A一住房就不能强制执行拍卖吗?
案情介绍:
许某与厉某民间借A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A院于2013年9月查封厉某名下一套房产,于2013年10月委托某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委托某拍卖有限公司定于2014年2月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2014年2月,被执行人厉某向法A院提出异议,称自己只有一套住房,根据***规定此套住房不得拍卖,请求法A院撤销拍卖。法A院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
法官解析:
唯A一住房是指中国公民在境内合法拥有用于自身居住的房屋只有一套的情况。被执行人唯A一住房不得强制执行这一说法,其实是对相关执行******和***解释的误读,当然这与人***A院在执行唯A一住房时所持的保守谨慎态度也大有关系。***A高院《关于人***A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6条确实对不动产的执行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查封扣押冻z结***规定咨询,即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A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此处“必需的居住房屋”与人们常说的“唯A一住房”有很大区别,不可一概而论。在民事执行中,此种“必需”被限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A低生活标准”范围内,一旦超出需求,人***A院就可以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予以执行。为避免误解,《查封规定》第7条明确指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A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A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根据***A高院《关于人***A院执行设定***的房屋的规定》第1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的房屋,人***A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可见,对已经设定***的“唯A一住房”,咨询,只要与执行标的产生牵连关系,不论是否“必需”都不享有执行豁免权,被执行人想以“唯A一住房”作为尚方宝剑来规避执行行为是不可能的。当然,法A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依法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为其腾空房屋和寻求临时住房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过了6个月的宽限期,除非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法A院可以强制迁出。本案所涉执行标的属于***时***的房屋,根据***规定不仅可以查封,如何收集证据咨询,也可进行评估拍卖。因此法A院依法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并无不当,被执行人的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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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A院审理案件哪些情况应中止或终结
***中止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原因消除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
(一)原告***,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的;
(二)被告***,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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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案件中由谁举证?
在合同***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案件中谁负责举证?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法A院可以自己决定由谁举证吗?
在***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A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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