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Z罪对象的选择来看,寻衅犯Z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损财物的F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这里所讲的F罪对象的不特定,是指F罪人在实施F罪之前,对F罪对象并没有明确的选择,塘厦***律师公司,其行为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F罪对象的特定性,是指F罪人在实施F罪之前,对F罪对象就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针对的目标是一定的。F罪对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必须把F罪人的主观认识和F罪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不能单纯割裂开来。如本案中,被告人阿辉见阿雄在路边停车,即对阿雄驾驶的汽车左侧开了一枪,阿雄受惊驾车逃跑。阿辉持枪上阿杰汽车并指使其追赶,追上后又对阿雄汽车的尾部开了一枪。被告人阿辉的行为虽然指向了特定人及物,但其主观上是出于耍威风、逞意气的动机,***律师公司哪家好,目的是欺弱小取乐,选择损坏的物品也具有偶然性,随机而为,此种情形下F罪对象其实是不特定的,其行为应认定为寻衅。
促销赠品是否应认定为走S私货物、物品
走S私案件中,有的境外供货商在出口货物时,会给予国内进口商一定比例的促销赠品,在认定偷逃应缴税额时,***律师公司排名,是否应将促销赠品计入走S私货物数量,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属于促销赠品的,应将赠品排除在走S私货物的数量之外,以客观反映偷逃应缴税额的实际情况。
另一种意见认为,赠品也应当按照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估价,一并纳入进口征税范围。理由是:从实质合理性角度分析,促销赠品是民商事主体之间实施市场让利行为的产物,具有利益交换属性。
“为实施诈Z骗等违F法犯Z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认定
根据刑F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包括“为实施诈Z骗等违F犯Z活动发布信息”。从实践来看,为便利相关案件办理,对于“实施诈Z骗等违F法犯Z罪活动”的主观目的,宜允许根据客观行为加以推定。具体而言,可以根据如下客观情形推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诈Z骗等违F犯Z活动”的目的:(1)曾因发布违F犯Z信息受过***追究,或者曾因发布同类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这主要是从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当然,由于***追究与行政处罚存在差异,***律师公司网站,故而,如果行为人曾因发布违F犯Z信息受过行政处罚,但此次发布的信息系不同类信息的,不宜推定行为人为实施违F犯Z活动发布信息(2)为实施相关违F犯Z活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或者已经着手实行的。例如,行为人已在购买相关作案工具,可以推定为实施相应违F犯Z活动发布信息。当然,由于上述情形系推定,应当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即有证据证明确非为实施违F犯Z活动发布信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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