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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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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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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加盟后想退款咨询优选企业 特许经营合同***律师

产品编号:1352910536                    更新时间: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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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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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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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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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方未备案、无商标,加盟商起诉合同无效可以吗?

律师解答:不可以。

***书节选:

根据查明的情况,悦X餐饮公司未就特许经营活动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也未就“X氏捞吧”标识在食品类商品、服务上获得商标注册。龙某认为应认定涉案合同无效。本院认为,一审酌定首某公司应退还祝某20万元的结果,可以维持。原审法z院对此分析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及《***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悦X餐饮公司虽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但相关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未具备上述条件而无效。其次,悦X餐饮公司作为特许人虽未就“X氏捞吧”标识在食品类商品、服务上获得商标注册,其经营资源存在瑕疵,但在合同签订时,如特许人隐瞒其对经营资源无处分权或权属不清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对于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涉案合同无效。综上,涉案合同系龙某与悦X餐饮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具有合同***定合同无效的情形。龙某诉请确认涉案合同无效,依据不足,原审法z院不予采信。鉴于经原审法z院释明龙某仍坚持主张涉案合同无效,故龙某据此主张返还咨询服务费及技术转让费、返还购买餐具及配套物料费用、赔偿损失等诉请,原审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如果认定加盟商违约,如何***违约金?

律师解答:很多合同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如一方无理由解除合同,即赔偿合同金额一般的违约金等条款。实践中,即便加盟商单方解除合同,一般也不用赔偿那么高的违约金,因为法z院如果认为违约金过高的话,可以直接降低。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律师解答:很多合同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如一方无理由解除合同,即赔偿合同金额一般的违约金等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z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z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终止后,百X公司可依据赵某的违约事实及后果主张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涉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款的50%向对方***违约金”,百X公司表示赵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依据合同上述约定由赵某按***款的50%***违约金,百X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的主要义务之一是在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该债z务的标的系被特许人的经营行为,在性质上不适于强制履行。但百X公司确认至今未向赵某提供任何服务,故至本案***发生时止,双方尚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百X公司的经营资源尚未被赵某实际利用,现百X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损失情况。综上,如按照***费用的50%计算违约金,该计算标准过高,故一审法z院酌定赵某按照合同定金的30%向百X公司***违约金,即9000元(30000×30%),赵某***的剩余合同定金21000元,由百X公司退还赵某。至于赵某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事实和***依据,一审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加盟***中,公证费能让对方承担吗?

律师解答:公证费若是必要支出的费用,则可以让违约方承担。原告与被告提X公司签订《专营单店合同书》后,经过将近七个月,被告提X公司向原告推荐佳兆业广场商铺作为经营场所,又经过两个月,原告签订了佳兆业广场商铺的租赁合同。若不属于必须公证的事项,则不能由违约方承担。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商提供了一份《公证书》,以证实公司曾在网络宣传“至2008年初伟某教育……加盟体系过百家”。法z院***终认定该内容不是必须公证才能证明的内容,不支持对方承担公证费的诉请。

判z决书节选:

至于3000元公证费的问题,本案是合同***,而非侵权***,法z院关于该笔费用属于伟某公司为***诉z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认定不当。一、因被告提X公司未将深圳市福田区卓悦汇购物中心4楼X商铺转租给原告,相关场地押金及首月租金并未实际产生,原告针对该经营场所预付的35000元应予退还。鉴于双方合同并无约定公证费的承担问题,而公证费不属于诉z讼费用的范畴,因此,伟某公司现要求其为履行举证责任而花费的公证费由卢某、王某承担,缺乏***和合同依据,卢某等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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