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受疫情影响波动下,开发商或买受人解除合同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市场价格可能受疫情影响而波动,容易出现一方借机毁约。尚处于开发过程中的楼盘,因疫情导致建筑工程成本、预售成本等增加,对开发商而言利润被压缩,可能会有开发商借机调整销售价格以保障自身利润。也存在着楼市行情不高而出现楼价下跌,可能会有买受人借机毁约,而避免承担楼下下跌的损失。
新冠疫情对建筑施工企业造成影响,势必会导致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交付及办理产权证等造成影响。开发商及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能否以受疫情不可抗力影响行使相关合同权利,如开发商主张豁免违约责任、买受人主张逾期交付、办zheng责任,或者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在疫情过后,这类问题势必会呈爆发势态涌现。
根据《广东省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以及惠州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ran的肺yan疫情工作通知》的要求,疫情的发生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可预见到的客观情况,且***部门严格明确商品房建设复工时间,故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在疫情防控期内或者之后,确因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时交房导致延期交房,开发商有权主张顺延交房日期。但是开发商如有以下情形则不能免责:1、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间在疫情防控期内;2、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间在疫情防控期之后。
谨防一方借机毁约损害己方合同权益。疫情发生前后,双方仅签订《认购合同》,未订立正式《预售合同》,此时房价出现波动,不论是开发商或是买受人均可能从“利己”的角度考量,以疫情为由解除《认购合同》从而减少损失或扩大受益,一般来说,单纯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按照合同的“定金条款”承担相应责任。但从《***高人min***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四条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给双方均留有“合法毁约”的可能。因此,建议此情形下的开发商和买受人秉持“契约精神”,在《认购合同》订立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尽快签订正式《预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