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油烟是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根据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相关规定: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 、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
我检测中心具备***认可检测资质,并通过德州市人居委社会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可提供***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检测服务。
4 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第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共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油烟检测,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髙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第去除效率。
5 其它规定
5.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排放视同超标。
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 级 环境 部 门制定。
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油烟检测标准,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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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目前餐饮油烟废气、工业废气和机动车尾气被视为城市的三大“污染SHA手”。在常温下,整个炒菜过程产生的油烟污染物大致可以分为3类。
第壹类为可沉降颗粒,其粒径在10微米以上,受地球重力的影响,它们不会对大气造成持久性污染。
第二类为可吸入颗粒,其粒径在0.01~10微米之间,其中大多数为餐饮源排放的细颗粒PM2.5。
第三类主要为有机气态污染物,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要来源,挥发性有机物是大气区域性复合型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在餐饮油烟中,可检测出的VOCs300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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