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案例1:甲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2019年1月份取得劳务派遣收入100万元(含税价),***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费、及住房共计90万元。为计算简便,假设未发生其他业务,未取得进项,不考虑其他税费。

1.甲为一般***人
① 一般计税:
应缴纳的***=1000000 /(1 6%)×6%=56603.8元。
② 简易计税方法:
应缴纳的***=(1000000-900000)/(1 5%)×5%=4761.9 元。
2.甲为小规模***人
① 全额简易计税:
应缴纳的***=1000000 /(1 3%)×3%=29126.2元
② 差额简易计税:
应缴纳的***=(1000000-900000)/(1 5%)×5%=4761.9 元
文章开头我们已经分析了在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这种模式下,个人是与用工单位也就是受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和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此时,人力资源公司提供***工资等人力相关服务,并且代缴和仍是以受票方名义交的。所以观点更符合业务流的实质,但目前实务操作中多采用第二种观点的***操作方式。
需要提醒注意:
劳务派遣方式下,应由个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雇佣合同。在人力资源外包方式下,应由个人与用工单位签订雇佣合同。实际中,未严格按照真实的业务流程签订雇佣合同,容易埋下虚开的隐患。

退回主体与解除主体的区分
劳务派遣***关系的退回主体是用工单位。由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需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关系中的解除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故双方均可以提出解除。
用工单位退回依据的审查
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应审查用工单位退回依据是否充分。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具备用工单位客观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或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的,可以认定用工单位退回依据充分。用工单位未依照上述规定退回的,一般视为退回依据不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