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人民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不得超过50万元。”即法定赔偿。与商标侵权赔偿相比,专利侵权可以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来计算。高院规定第20条:“人民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专利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种或者第二种方式来计算侵权赔偿。在、第二种方式不能计算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第三种计算方式,如果第三种计算方式仍不能适用的话,那么再选择第四种计算方式,四种计算方式是有前后适用顺序的。
我国实践确立了这一原则。《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专利侵权如何处理
向起诉
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院提起民事,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同时有权申请对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和证据进行保全,申请强制令,禁止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为保证经济赔偿的切实执行,万江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在起诉的同时,可向受理申请对侵权人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
向提起时,选择起诉的可以有:
1、专利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
(1)被控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4)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5)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
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院有管辖权。
3、专利权属***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院管辖。
4、专利权合同***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物所在地人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