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单方出卖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对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就无法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预售合同***:
1.商品预售合同关系的证据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等级备案情况的证据;
(2)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购房款数额、时间、方式或者未足额***、拖欠购房款的证据;
(2)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3)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su讼争议策略之证据及举证责任的分析
合同违约以及侵权之诉两种su讼策略方式均可引致“殊途同归”的结果,无论何采用何种su讼策略,追究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人和追究工程质量缺陷事故的赔偿责任,都须有证据证明本工程质量缺陷事故的原因和具体责任人,即不会对本案的举证责任及举证证明内容产生实质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