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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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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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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两店一年规定咨询高性价比的选择,商业加盟***律师

产品编号:1461788436                    更新时间:2020-05-11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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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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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普通的产品销售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律师解答:不属于。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键看是否将商标等给加盟商使用并要求统一的经营模式。如下面这个案件,只是普通的产品销售合同,法z院就认定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其次,赵某主张百X公司有协助赵某选址的义务,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注意是否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并不是只是案由的区别那么简单,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是有单方解除权的,开店前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解除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而普通的合同是没有这权利的,如签订合同后无故违约,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z一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可见,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在于是否约定统一的经营模式。从本案所涉的《欧某产品销售合同》及相关证据来看,《欧某产品销售合同》主要约定的是欧某公司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丘某在指z定区域销售,未明确约定由欧某公司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给丘某使用,也没有约定采用统一的经营模式;另外,双方当事人也未主张本案所涉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悦X餐饮公司虽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但相关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未具备上述条件而无效。综上,因本案所涉合同缺乏特许经营合同所需的必备因素,故本案并非特许经营合同***。







广州公司方不符合两店一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有效。“两店一年”只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此规定只是会受行政处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了会导致合同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判z决违反“两店一年”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二审广州中院就改判了,撤销了合同无效的判z决项。

法z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品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符合特许经营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行政z***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公司债z权人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z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前提应为公司债z务不能得以清偿。”品某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与黄某签订的《品某餐饮合作合同书》属无效合同,且导致该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品某公司。

二审法z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品某公司向黄某出具的《***证书》《致合作商关于品某茶负责声明》以及双方签订的《品某餐饮合作合同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合作内容包含了由品某公司提供标识、商号及企业识别视统筹作为经营资源给黄某使用,但黄某在使用过程中因此被工商行政部分处罚,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导致黄某无法按照双方的约定继续经营品某茶店。律师解答:如果公司方能证明自己完全履行了培训义务,使员工达到了上岗要求,该收费就合理。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黄某要求解除《品某餐饮合作合同书》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z决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z法z院(2017)粤0111民初X号民事判z决第二项(即合同无效的判z决项)。







广州技术服务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张律师解答:不一定,合同的名字不重要,关键看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一般广州法z院倾向于认定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而其他地方的法z院则不一定。如下面这个案件,佛山法z院就以未规定统一经营方式和风格判定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案涉的《专有技术许可协议》是否名为《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但实为“特许经营合同”。涉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款的50%向对方***违约金”,百X公司表示赵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依据合同上述约定由赵某按***款的50%***违约金,百X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并向许可人***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盈某公司许可田某使用“某茶”技术,且盈某公司收取的是技术服务费,更为主要的是,双方在《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中未约定田某需按照盈某公司的经营方式和风格开展经营的内容,即双方没有对统一经营模式开展经营进行明确的约定,也没有盈某公司对田某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市场指导等内容。因此,案涉《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并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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