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老年人神志不清,子女可以卖其名下房产吗?
律师解答:老年人的房产和存款,监护人无权处理。
说白了:老年人的房产监护人是无权进行交易的、老年人的存款监护人是无权取出的,老年人的房产和存款,只能成为了遗产,继承人一起公证后或由院裁定了才能处理,目的是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什么房产交z易中心、***一定要本人的签字才能交易或取出,原因就在此。法定撤销主要有三种情形:(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老人不能说话了,为其***可以卖掉其名下房产吗?
答:子女先经过特别程序,申请神志不清的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作为老人的监护人之后,如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为了帮老人***,且在经过法z院审理认定之后,可以出售老人名下房产。
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综上所述,公民在订立遗嘱时需要注意,除了年满16周岁、已经参加工作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外,须在遗嘱中为其他的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人***z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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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先于子女***,继承房产需要哪些人放弃继承权?
王林是某***干部,他的父母离异多年。2006年父亲因交通意外***,留下一套房产。王林来到公证处想要办理继承权公证,经公证员向王林了解,王林的父亲自从离婚后始终一个人生活,没有登记结婚,该套房产是王林父亲离婚后购买的,王林的奶奶在世,而爷爷于2007年***,王林的爷爷奶奶共生育三个儿子。公证员告知王林,需要王林爷爷的***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到场,王林说他爷爷的父母也已去世多年,而王林的大伯于2009年***。因此,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办理登记的,应提交有关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和证明,否则,登记***将不予受理其登记申请。公证员随即告知王林,他大伯的配偶和子女也得来公证处。王林一听十分不解,他不明白,为何自己觉得很简单的事反而会牵扯到这么多人呢?
公证员介绍,根据***z高人***z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继承即从被继承人王林父亲***时开始,由于王林的爷爷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而又于遗产分割前***,那么王林爷爷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王林爷爷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王林爷爷的配偶、子女和父母,而王林的伯父又于2009年***,那么王林伯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有权继承。根据《婚姻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具备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情形的就是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公证员提示,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另外,转继承不受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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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家人之间签订的分产协议能被算作是遗嘱吗?
案情简介:1983年,陈某与其两子陈兄、陈弟签订父子协议,其中约定两间平房待陈某夫妇过世后归陈兄所有。1999年,陈兄亡故。至2008年,陈某夫妇均亡故,此前两间平房已被***,***部门已确定陈某享有两间平房的安置权。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2011年,陈兄之妻及子女作为原告起诉陈弟,要求***确认陈某名下已被***的房屋安置权归原告所有。
法z院认为:①《***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行为时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案涉父子协议分割家庭财产,约定赡养父母事宜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其中关于诉争平房权属约定,即在陈某夫妇去世这一期限届至时,该平房即属陈兄所有,陈兄享有取得该平房所有权的期待权。陈兄去世后,其享有的该期待权理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房产需要过户,即便各种手续齐全,但到房管局办理的时候,房管局通常会提出,得先去公证处办理公证。②陈兄虽先于陈某夫妇去世,诉争平房亦不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应根据分产协议约定确定权利归属。诉争平房在陈某去世前已被***,在陈某去世后,该平房的安置权利应属陈兄第z一顺序继承人享有。
律师讲法:父***女之间约定父母去世后其房产归部分子女所有的协议,属分产协议而非遗嘱,即便受赠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在父母嗣后去世这一期限届至时,对该房产的期待权亦应由该子女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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