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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婚姻法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规定:
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1队带回来的医1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知识——离婚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况是怎样的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1力的;
(4)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不仅是判1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视为有过错,即须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则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1***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同时提出,由人民1***在判1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1***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在离婚***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1***判1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因失去了存在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
涉外行政***有什么特征呢?涉外行政***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被告只能是我国的行政***或者*********的***,而原告或第三人只能是外国人或外国***。
涉外行政***如果需要委托律师的话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不能委托其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