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复:在揭阳以***订立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
[案情]2000年3月,某电脑公司通过某职业介绍中心,聘得持有某财经***的李某为该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2000年4月订立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2800元,合同期限至2002年4月止。2001年10月,该电脑公司查实李某所持的某财经***是***,遂决定通知李某,从2001年11月1日起解除双方于2000年4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嗣后,该电脑公司对李某2001年10月份工资仅***了一半。李某不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坚持认为双方所订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是有效的,公司应全额***2001年10月份工资,并要求该电脑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2800元。
[评析]那么双方所订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责任亦应如何承担呢?
一种意见认为,某电脑公司与李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现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已意见一致,某电脑公司应全额***李某***后一个月工资,并按劳动法***一年的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双方于2000年4月订立了劳动合同并已实际履行,故双方之间所签劳动合同是有效的。至于李某所持***真假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李某有无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若李某按时保质全部完成工作任务,某电脑公司就应全额******后一个月工资,并按劳动法***一年的经济补偿金。应以能力作为考核一个人的标准,而不应以***取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某电脑公司与李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尽管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但李某已付出劳动,作为用人单位某电脑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李某全额******后一个月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与法无据,不应***。理由有:(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的原则。李某以***同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诚实***原则,属欺诈行为,使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违背了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2)本案劳动合同无效,应从订立时起就没有***约束力,也就是从一开始在***上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无约束力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无需***劳动者已付劳动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劳动报酬。故某电脑公司应向李某全额******后一个月工资。(3)因劳动合同无效,李某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便没有任何***依据了,故对李某经济补偿请求依法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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