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仅适用于预包装食品、化妆品进口报检),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对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合格并予以备案的证明文件
一、受理机构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二、首次申请需准备材料
1.中文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小须大于100Kb小于500Kb;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
2.中文标签数据文件(进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下载安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补录软件,食品标签管理系统补录软件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次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
3.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产地证明复印件或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
6.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7.进口化妆品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书》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保健品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新资源食品、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三、审核及审批
1.上述资料中的中文标签电子样张、或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应由进口企业指定专人提交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录入,其他资料在报检时随附提交。
2.标签检验分为版面格式检验和标签符合性检测。检验检疫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审核标签版面(审核所有标注内容,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在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后,审核标签与内容物的符合性。标签检验两方面内容均合格后,标签审核通过,生成全国通用的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
3.进口食品、化妆品企业应按照已取得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标签样张印制中文标签并进行加贴,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实行后续监管,标签后续监管合格,出具相应的《卫生证书》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4.进口食品、化妆品企业可凭备案食品的报检号,向检验检疫部门领取包括有标签备案号的回执信息表,尚未获得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均视为首次进口。
5.对于再次进口的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仍应当按照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报检时仅需提供首次进口时标签备案号。
6.进口食品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负责,并确保进口时食品标签的版面(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与已备案的标签样张一致。
7.对未能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的,企业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规定进行标签整改。再行进口的,仍按照首次进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