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灭火剂充装前未对气瓶进行常规的检查和检验。气瓶是盛装高压气体的容器,由于制造质量、使用环境、使用方式等原因,气瓶使用后的安全性能可能下降。因此,在TSG RO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14194-2006《气体气瓶充装规定》和GB 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等规程和标准中都明确要求,气瓶充气前必须进行常规的检查和检验.如检查气瓶是否由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有无监督检验标记、气瓶的瓶口螺纹是否完整、气瓶是否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等项目.以保障气瓶安全使用。而有些气体灭火剂充装单位未对气瓶进行上述检查和检验,消防气瓶检测方法,而是直接进体灭火剂的充装.这样也增加了灭火系统安全隐患。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充装存在的问题
(2)未对气瓶材料的相容性、气瓶上的充装介质名称的詠久性标记和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符合性进行核实。TSG RO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气瓶提出了以下几条与气体充装相关的要求:一是气瓶专用要求,要求气瓶的钢印标记应标出充装气体名称或者化学分子式,不得充装气瓶钢印标记之外的气体,消防气瓶,不得随意更改气瓶的用途;二是材料相容性要求.要求所有与盛装气体接触的金属或者非金属气瓶材料(如气瓶瓶体、瓶阀、密封材料等)应当与其所充装气体具有相容性;三是气瓶公称工作压力选用,消防气瓶检测费用,规程规定对用于消防灭火系统的压缩气体与低压液化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应当不小于相应标准规定的灭火系统在相应温度下的蕞大工作压力。但有些气体灭火剂充装单位却无视这些要求.对气瓶的性标记、材料的相容性、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符合性不进行核实。如常发生不注重气瓶材料与所充装气体的相容性用二氧化碳气瓶来充装高压氮气和IG-541灭火剂的现象;用公称工作压力15MPa二氧化碳气瓶充装17.2 MPa IG-541气体灭火剂的现象也相当普遍.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气瓶暴炸事故均与此有关。
查清送检的气瓶的数量,消防气瓶检测标准,检查其制造钢印和检验钢印是否符合有关***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于制造钢印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包括:水压试验压力、简体设计壁厚、制造单位检验标记和制造日期)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查清各类气体气瓶缺少或损坏的瓶帽、防震圈、瓶阀及其它附件数量;逐只检查气瓶的漆色、字样是否和盛装介质相符合。对盛装***的不燃气体,可直接将瓶内剩余气体排放到空气中;对盛装***的可燃气体,在采用“放空”方法排放瓶内剩余气体时,应事先将气瓶放置在有消除静电措施的金属板上,防止由于静电引燃排放的气体,而引起火灾事故;对盛装***的气体,采取“抽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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