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加盟商私自在外采购物料要付违约金吗?
律师解答:如合同约定不能在外采购物料,采购的话要赔偿违约金,此种约定是有效的。不过加盟商可申请法z院降低违约金,法官会根据案情决定是否降低。
判z决书节选:
关于贡某公司主张邱某私购物料的问题《开店辅导及技术许可使用合同》约定邱某向贡某公司统一购买物料,并由贡某公司统一配送,以贡某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确认为准。贡某公司主张邱某在合同期内存在私购物料的行为,提供了(2017)粤广海珠第X号公证书、《整改通知》、贡茶饮品物料成本测算幅度说明佐证。邱某对此不予确认,并提供了物料统一配送单、账单详情(打印件)、物料订购合同(打印件)、销售出货单、成本计算表等证据予以反驳。本院认为:首先,贡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邱某发送整改通知,主张邱某使用了非贡某公司提供的原料,要求邱某进行整改。邱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整改通知后提出异议。其次,根据贡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z记载,2017年5月15日,邱某涉案店铺在“饿了么”网店显示月售1663单,在“美团外卖”网店显示月售1837单。4条的约定,罗某每天的销售额需在结束营业12小时内汇入多某公司的指z定账户,多某公司需10天为周期由财务统计销售总额3日内需返还罗某当月的返利总额。
广州加盟商有轻微违约行为,公司能解除合同吗?
律师解答:如只是轻微违约,未达到根本违约的承担,未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阻碍,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法z院一般会认为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互相不能追究对方违约金。
判z决书节选:
罗某与多某公司签订的《X品牌联合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根据《X品牌联合经营合同》5.3.4条的约定,罗某每天的销售额需在结束营业12小时内汇入多某公司的指z定账户,多某公司需10天为周期由财务统计销售总额3日内需返还罗某当月的返利总额;每超过一日违约方需给对方按需汇款总额的3%***违约金;累计3天未按规定执行,多某公司有权通知罗某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货品安全保障金;其次,邱某在2017年5月16日已申请注销登记涉案店铺,并于5月22日向公证处申请对涉案店铺已停止经营、拆除招牌及标识的情况进行公证。5.7.1条约定每季度总销售额低于4万元的门店,多某公司有权在此区域继续招商拓展新的门店以及有权单方面停止与罗某的合作。多某公司认为罗某违反合同上述条款的约定,并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包括罗某在内的联营商发出《通知》,决定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联营商予以解约,并要求上述联营商于2017年4月3日前到该公司洽谈新合作方式且签订新合同,逾期视为正式解除合同。
广州公司违反区域保护政策,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吗?
律师解答:如合同明确约定了区域保护的范围就可以,至于两个店之间的距离,可能要委托***的测量机构测量。注意区域保护范围的条款约定字眼,措辞要准确。比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对区域保护范围有两种约定,一个打印的约定一个手写的约定。一审认定根据特别优于普通的原则是1000米,二审认定手写的部分是变更了合同条款,保护范围应为5公里而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违约责任认定,值得深思,建议一定聘请***律师进行诉z讼。判z决书节选:关于邱某在合同解除后未拆除招牌及标识而是继续经营,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第1款约定,应***违约金30万元的问题。
对于合同解除的过错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上诉人不得在被上诉人同一条街(路)的1000米内再开设“茗某”加盟店或直营店(商业步行街或及商场、超市内的店除外),同时备注:商业步行街内“茗某”的商圈保护:被上诉人不得在乙方同一步行街的300米内再开设“茗某”加盟店或直营店;被上诉人不得在上诉人同一商场、超市内再开设“茗某”加盟店或直营店;但该种证明方式有风险,一审就不予认可,但二审改判认为可以证明加盟商超范围经营了。在合同补充事项中,以手写字体约定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店铺所在区域五公里辐射范围的商圈保护。由此可见,对于商圈保护范围的约定,双方先是以事先拟好的文本的方式约定为1000米,同时又将商业步行街和商场、超市排除在该范围内,并进一步明确商业步行街的保护范围和商场、超市的商圈保护范围。双方在以手写字体的特殊约定中,上诉人承诺给被上诉人5公里范围的商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