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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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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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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广州增城区加盟|商业加盟***律师|没帮忙选址违约

产品编号:157654736                    更新时间:2018-10-12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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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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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广州签订加盟合同后1年多了没开店可以解除合同退款吗?

律师解答:若是因为加盟商自己的原因不开店则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不能退全款但可以退部分款。

***书节选: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虽然原告与被告提X公司签订的《专营单店合同书》未对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及期限作出约定,没帮忙选址违约,但原告依法应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加盟后想退款咨询,只是应限定在合理的期限内。原告与被告提X公司签订《专营单店合同书》后,经过将近七个月,被告提X公司向原告推荐佳兆业广场商铺作为经营场所,又经过两个月,原告签订了佳兆业广场商铺的租赁合同。上述期间,原告应有充分的时间了解被告提X公司特许经营的品牌知名度、运营模式、经营资源、市场竞争力等,并考量加盟店选址的合理性,但其直至2016年10月17日才向被告提X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距双方签订的时间已超过一年一个月,距被告提X公司向其推荐佳兆业广场商铺将近半年,距其签订佳兆业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亦超过三个月,明显超出合理的期限,原告不应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广州服装专卖店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律师解答:看情况。如果经营模式要统一就属于。

***书节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讼争《乐恋物特许经销合同》订有乐XX公司***周某在该合同指z定范围内独z家经营其“乐”品牌系列服饰并使用“乐”专卖店的名称,周某经销点内只能专卖乐XX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及与商品有关的配饰品,并且由乐XX公司负责店铺形象、装修图纸等设计工作,以及***为周某安排配置货架、模特、灯具,由乐XX公司到周某店铺做员工培训,加盟后亏损严重咨询,指导有关物流管理、卖场陈列、信息及财务管理等,故上述合同条款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商业特许经营所规定的***特征。周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实际使用了“乐”品牌以及乐XX公司的相关经营资源。故本院对周某主张讼争《乐恋物特许经销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意见予以采纳。



广州联营经销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书节选:

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广州增城区加盟,并向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据此,原告与被告盈X公司签订的《联营经销合同》是包含商业特许经营特性的合同,且原告在合同约定的地址按照被告模式开始实际经营,即原告与被告形成实质的加盟(即特许)与被加盟(即被特许)关系,故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原告与被告盈X公司签订的《联营经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违反我国******的相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全z面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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