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包工程的,转包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专包资质,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施工专包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可以看出,我国******对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能够承接总承包工程,也能够参与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承包。获得总承包工程的建筑企业还能够能够将工程的***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出去;***承包资质企业只能从事***资质范围内的工程承包和总工程承包企业发包的***工程,可以把***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出去。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四个等级。***承包资质根据***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三个等级,也可以划分为两个等级。

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建筑专包资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指发包人或总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二级专包资质,下同)。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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