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方有哪些权利义务?
国z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z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z员会、乡(镇)人民政z府等调解解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z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z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家庭承包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或者村民委z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或者村民委z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权利,没有所有权。 ***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村民委z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行政z***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z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集体经济***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行政z***规定的其他义务。
广东村民私自换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建房,协议无效
王某为扩建房屋,私自与李某达成协议换房,后李某反悔想要回土地,协商不成便诉至法z院,法z院认定协议无效,判z决王某于判z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复耕后返还于李某。
律师讲法: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是,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则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到有关部门办理合法的审批登记手续,否则,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该法第33条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条也规定:“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即承包方之间互换土地的,首先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其次,书面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还应当向发包方即村委会备案。再次,土地互换后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承包地块临时互换使用,虽经双方协商一致,但既没签订书面合同,也没经李庄村委会备案,因此,他们的口头互换协议存在***瑕疵。按照下列须序推选代表人:(1)首先由人数众多的一方的村民全体召开会议,推选出二到五名代表人,由全体人员以书面形式签字同意并整理推选出的代表人参加诉z讼的推选材料,并向法z院提交。同时,在互换之后,王某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在本属于耕地的置换土地上建房更是违反了***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被告王某应当将该土地复耕后,返还给原告李某。
广州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后,要返还土地吗?
律师解答:要的,如果诉z讼请求只写了确认合同无效,法z院是不会处理返还土地问题的,到时就还得进行第二次起诉,费时费力,所以第z一次起诉时必须写明要求返还土地。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在判z决租赁合同无效后,就支持了返还土地的诉z讼请求。
判z决书节选:
关于龙某、钟某的责任承担。2004年,俞某回乡后向许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许某夫妇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所以拒绝了俞某的要求。如上所述,因涉案的《土地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南岗四社、南岗五社要求被告钟某向其返还土名为“旗杆山”,面积为23.41亩的涉案地块(折合15067平方米,具体范围以双方在卫z星地图上确认的涉案地块的位置及范围为准)符合***规定,原审法z院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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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承包租赁的土地被征收了能赔多少补偿款?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按照《征收补偿办法》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来计算的。而后,王某将受让的土地、林地实际用于采z矿及道路通行等非农业用途。如下面这个案件,按照《征收补偿办法》的规定,青苗补偿款是3万一亩。另承包合同约定青苗补偿款由经济社分20%,承包人分80%,终法z院判经济社***青苗补偿款128万。
判z决书节选:
关于马某、马某某要求按照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补偿款问题。首先,对于马某、马某某承包涉案山地80亩后是否种植了丰产林问题,鹰某经济合作社提供了李某出具的《证明》到庭,因李某没有到庭参加诉z讼,且马某、马某某对该证据亦不予认可,故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咨询:我是一名村民,我听说我们村的村民委z员会把村里的土地未经村民同意承包给了外村人,而且费用很低。退一步讲,即使该《证明》系真实的,但涉案山地在2013年已被增城政z府征收,在已被征收的山地上种植丰产林,且种植面积高达60亩之广,显然与日常生活经验相悖。因此,对于鹰某经济合作社抗辩称涉案山地直至被征收前都没有开荒种植树木,原审法z院不予采纳。对于马某、马某某主张承包后种植了丰产林的事实,原审法z院予以采信。因涉案《承包荔城镇太平村英咀荒山合同书》约定:在承包期内,如***或政z府征收开发该山地,双方应服从,到时涉及土地补偿款项全部归鹰某经济合作社所有,其他林木***,经营利润等一切补偿归鹰某经济合作社20%,马某、马某某、李某占80%。故鹰某经济合作社应向马某、马某某***的青苗补偿款为128万元(3万元/亩×80亩×80%÷3人×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