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借用他的名义买房后,他人欠债房产会拍卖吗?
律师解答:有被拍卖的风险,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不因该房屋是借名买房的情况而改变,也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借名买房的时候,就约定好如被告被借名人因其他******,房产被拍卖给实际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话,要承担赔偿责任。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未能偿还梁某的***,法z院依法查封、拍卖涉案房屋合法。李某主张涉案房屋为其实际出资购买,但从抵z押贷z款合同、银z行扣款记录、从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复印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z票等显示,购房人、房屋抵z押人及供楼款***人均为张某,而并非李某。至于李某称张某为其***的广东李某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向张某报销供楼款,其与公司再就代***出去的供楼款另行结算,等等,即使所述真实,也仅构成李某与张某的******关系,并不能证明李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另本案涉案房屋如确认归李某所有,涉案房屋将不能进行查封、拍卖,这样,既损害了公示公信制度,也危害了交易安全,作为***人的梁某及作为房屋抵z押权人的招商银z行淘金支行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故李某请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二、陪同购房:这项业务是律师界因为很多业主在房屋交易中常常受到不同程度的欺骗,为了在房屋交易中防范风险,聘请律师从房屋的认购、签订合同、一直到产权过户交房全程提供***帮助。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理由不成立,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借用男友名义买房后其不同意过户了怎么办?
律师解答:如签订有借名买房协议,可以在自身符合购房资格时起诉要求过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女是否涉讼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和出资人,代男应否协助刘女将涉讼房屋过户至刘女名下。刘女为证明其诉z讼请求成立,提交了其与涉讼房屋及1004房原业主签订的两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其与代男签订的《协议书》、付款凭证。
首先,刘女提交的两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额为426万元,与刘女向涉讼房屋原业主***的首期楼款287万元加上《个人购房借z款及担z保合同》约定的借z款金额139万元之和相等,上述证据可证实刘女提交的两份《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代男与涉讼房屋原业主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房价105万元少于《个人购房借z款及担z保合同》约定的贷z款金额139万元,明显该买卖合同并非真实履行的合同,因此代男关于其是实际购买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律师解答:有被拍卖的风险,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不因该房屋是借名买房的情况而改变,也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代男对刘女一审期间提交的付款凭证真实性无异议,该付款凭证足以证明刘女向涉讼房屋原业主***了首期款287万元并以按z揭贷z款方式***了剩余139万元房款。虽然按z揭贷z款的还款账号是代男的账号,但刘女提交证据证明每月供楼款及提前还贷的金额均来源于刘女,代男无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了首期款及按z揭贷z款,故代男主张其为实际出资人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它只能担z保原告实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但不能担z保房屋买卖合同一定能够订立成功。
再次,刘女与代男所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刘女与代男之间为借名买房关系,该房不视为对代男的赠与,代男不得主张房屋所有权等。代男确认《协议书》尾部签名、指z模系其本人所为,且无证据证明《协议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代男应受该《协议书》约束。至于代男主张《协议书》已失效的问题,《协议书》并未约定该协议签订一年后失效,且代男并非实际购买人、并无实际付款,刘女与代男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并不因超过一年期限而转变为赠与等其他关系,故代男以《协议书》已失效为由提出上诉缺乏理据,本院不予认可。现刘女已具备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其诉请要求清理借名买房***关系,使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一致,没有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法z院判z决代男协助刘女将涉讼房屋过户至刘女名下理据充分。在涉讼房屋未实际过户至刘女名下前,刘女要求确认涉讼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请,因与***规定不符,法z院不予支持。房地产权证书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现陈某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该诉请与樊某取得的房地产权证书z记载的权利内容不相符,于法无据,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共有的房产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解答:共有房产析产之前不能强制执行,析产之后则能执行(评估、拍卖)。理由主要有:
《z高人民z法z院关于人民z法z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z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z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z讼的,人民z法z院应当准许。诉z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z高人民z法z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z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本案中,陈某与杨某之间并无就广州市荔湾区某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签订过书面的协议,没有书面证据证明陈某与杨某达成过借名登记的合意。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从上所述,如果申请查封的房产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房产,应由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向法z院提起析产诉z讼,待法z院判z决生效后,再对查封的房产强制执行(评估、拍卖),析产诉z讼期间,中止执行。否则不能强制执行(评估、拍卖)该查封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