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加盟合同解除后未拆除招牌要赔偿吗?
律师解答:如合同约定要赔偿则要赔偿,但前提是公司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接义务及证明加盟商超期未拆除。另外如违约金过高可降低。
判z决书节选:
关于邱某在合同解除后未拆除招牌及标识而是继续经营,违反了合同第十条款约定,应***违约金30万元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合同约定,邱某应在2017年5月19日前拆除招牌及标识,注销店铺名称,并停止经营。一审认定根据特别优于普通的原则是1000米,二审认定手写的部分是变更了合同条款,保护范围应为5公里而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违约责任认定,值得深思,建议一定聘请***律师进行诉z讼。邱某在2017年5月8日已经通知贡某公司在5月12日前到铺进行交接,但贡某公司并未在该日期前到铺交接。其次,邱某在2017年5月16日已申请注销登记涉案店铺,并于5月22日向公证处申请对涉案店铺已停止经营、拆除招牌及标识的情况进行公证。再次,虽然贡某公司对涉案店铺于2017年5月15日在“饿了么”及“美团外卖”上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公证,但根据合同约定,该时间仍在合同履行期内。后,虽然邱某提交的公证现场照片显示店铺内仍可见“X”字样,但该字样不属于合同第十条款规定的需拆除的商标、商号范围。综上,贡某公司关于邱某未依约拆除招牌及标识而是继续经营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加盟商有轻微违约行为,公司能解除合同吗?
律师解答:如只是轻微违约,未达到根本违约的承担,未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阻碍,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法z院一般会认为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互相不能追究对方违约金。
罗某与多某公司签订的《X品牌联合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根据《X品牌联合经营合同》5.3.4条的约定,罗某每天的销售额需在结束营业12小时内汇入多某公司的指z定账户,多某公司需10天为周期由财务统计销售总额3日内需返还罗某当月的返利总额;每超过一日违约方需给对方按需汇款总额的3%***违约金;累计3天未按规定执行,多某公司有权通知罗某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货品安全保障金;5.7.1条约定每季度总销售额低于4万元的门店,多某公司有权在此区域继续招商拓展新的门店以及有权单方面停止与罗某的合作。累计3天未按规定执行,多某公司有权通知罗某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货品安全保障金。多某公司认为罗某违反合同上述条款的约定,并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包括罗某在内的联营商发出《通知》,决定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联营商予以解约,并要求上述联营商于2017年4月3日前到该公司洽谈新合作方式且签订新合同,逾期视为正式解除合同。
广州如何证明加盟商私自售卖其他产品?
律师解答:如果加盟合同约定加盟商只能销售公司的产品,超出范围则构成违约的话,加盟商必须遵守。本案中,至涉案合同解除之日止,罗某尚有库存货品未销售,罗某要求退回库存货品,但库存货品的具体型号、数量等无法查明,且多某公司明确表示其不同意罗某退回库存货品,故对多某公司要求罗某***库存货款的诉z讼请求予以支持。实践中一般采取公证购物过程的方式来证明加盟商超范围售卖产品,当然还有其他的方法也可以证明,比如下面这个案件中,公司就以加盟商美团外卖上的产品数超出了公司直营店的产品数来证明加盟商超范围经营。但该种证明方式有风险,一审就不予认可,但二审改判认为可以证明加盟商超范围经营了。
对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售卖商品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z院查明,上诉人直营店的外卖单中产品有109种,被上诉人加盟店餐单载明的产品有111种,对于多出的2种产品,经本院二审询问,被上诉人无法解释其产品的来源。比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对区域保护范围有两种约定,一个打印的约定一个手写的约定。本院确信被上诉人所销售的产品中包含了不是上诉人提供或其指z定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一条的约定,被上诉人擅自销售不是上诉人提供或其指z定供货商的产品,构成了违约。据此,解除案涉合同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