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打印遗嘱的代书人找不到了,遗嘱还有效吗?
在现实生活中,打印的资料越来越多,打印的代书遗嘱也开始进入审判领域,打印遗嘱虽然字迹清楚,纸张正规,但不易确定代书人,给实践中的认定带来极大的困难。咨询:我丈夫10年前离家外出打工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请问在他失踪的情况下,我可以继承他的财产吗。根据近期审理的“打印遗嘱”***案的情况,法官认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充足的证据,极可能导致这类遗嘱无效。
王重与前妻生有王春和王文两个子女,后与现任妻子李君生下一个女儿王广。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离婚,配偶是否有权主张配偶父母的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2008年王重病重住院期间,由王广在打印店打印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是将王重名下的两套房屋全部归王广继承。王广专门请来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现场见证,王重在立遗嘱人处签了名字,见证人在遗嘱的见证人处签了字。
但王重去世后,三子女仍因遗产的问题发生***,王春和王文将王广诉至法z院。律师解答:根据有关***规定,未成年人属于***上规定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大部分行为都需要由监护人来代理。法z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打印的遗嘱由他人代为打印,应该为代书遗嘱。虽然此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字,两位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但是代书人即打印者为打印店工作人员,法庭经调查,发现该店员不知所踪,无法确定其代书人的身份。终,法z院该代书遗嘱无效,王重的三个子女与李君平均分配其遗产。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海淀法z院的孟凯锋法官认为,代书遗嘱与其他遗嘱的区别就在于遗嘱的正文不是由本人,而是由别人书写,的文字也可能与立遗嘱人的原话会有差别,的过程有可能会曲解立遗嘱人的本意,唯有代书人才能更准确的还原当时立遗嘱的真实情况,因此代书人必须在立遗嘱的现场,并且其身份应当确定和适格,否则可能导致代书遗嘱的无效。因此逝者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无权请求分配征z地补偿款。
此案中,该打印遗嘱的打印者为打印店的店员,在法庭审查时,发现该店员不知所踪,并不在立遗嘱的现场,法z院无法确定其代书人的身份。由于不符合***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代书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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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房产办理过户,一定要办继承权公证吗?
律师解答:以前需要,2016年7月5日后不需要了。
房产部门在办理继承或遗赠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除非当事人持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否则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不然不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法定撤销主要有三种情形:(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该规则的依据是1991年《司z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即“遗嘱人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操作规则执行了20多年,之后在z高人z院一个公报案例中被认定无效。
让人幸喜的是,2016年7月5日,司z法部正式发布通知,明确废止1991年《司z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广州张静律师,本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办案经验丰富。赞!在此之前,***未对此出台明确******或解释的情况下,仅仅是一篇z高院公报案例表明不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估计***大部分房产登记***很难主动改革,公证***或许也更不愿意放弃这一块“肥肉”。2016年7月5日,司z法部正式发布通知,明确废止1991年《司z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个问题以后不应该再有争议了。继承或接受遗赠房屋,申请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时,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房产登记***不应再强行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未办理继承权公证不应成为房管部门拒绝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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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子女间就父母的财产签订的遗产分割及赡养协议有效吗?
律师解答:有效。子女之间就父母赡养义务分配及父母死后遗产分割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以是否存在父母遗嘱作为生效条件。
案情简介:1999年,母亲去世后,于某兄弟订立家庭协议书,主要约定子女对父亲扶养义务的分配及在父亲死后对父母遗产的分割。2000年,父亲去世。于某兄依家庭协议书占有房屋并办理过户至自己名下。2010年,于某诉请确认家庭协议书无效。
法z院认为:①家庭协议书签约人无于某父亲。提擅长遗嘱继承、分家析产、房产继承等案件,特z供遗嘱见证律师服务,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代理房产继承***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协议内容主要是约定子女对父亲扶养义务的分配及在父亲死后对父母遗产的分割。故该家庭协议书非于某父母遗嘱,而是于某兄弟对自己将来可取得财产预***行分割的合同。附条件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本案各签约人在家庭协议书中并未约定以“有遗嘱”作为生效条件,故是否存在遗嘱不影响家庭协议书效力。②《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案涉家庭协议书处分的房屋为于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虽在签订协议时,签约人的签约行为构成了对于某父亲所有财产份额的无权处分,但于某父现已,签约人已取得了原无权处分财产处分权。确认家庭协议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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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 时隔26年起诉仍有效
原告周某、周某萌、周丙等二十人为共有物分割***而将周丁等三被告诉至玉州区人z院,法z院审理后,认为虽已经时隔26年,但系物权请求权***,依法不适用时效制度,原告的诉请并没有超过诉请时效,依法作出了,支持原告的请求。
该案原告周甲、周乙、周丙和被告周丁四人系同胞兄弟关系,其余原、被告均系上述四人家人。1986年玉林市南江镇某村6队为社员分配宅基地,依据原告周甲、周乙、周丙与被告周丁的申请,该队将210.6平方米给上述四人及其家人共25人使用。1991年5月,被告周丁以其之名向有关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中载明家庭人口为25人。1991年7月玉林市***给被告周丁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登记的占地面积为210.6平方米。此后,被告周丁在该土地占用120平方米修建房子。近年来,三原告陆续退休回家居住,商量要在90平方米宅基地上建房,但被告却拒不准建,并以原告从1987年知道至今年已经26年,该案已超时效为由,请求法z院对原告驳回请求。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法z院认为,该案讼争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包括原、被告在内的25人,他们对该讼争的集体土地享有共同共有的使用权。讼争的土地面积为210.6平方米,按25人计算,每人应有的面积是8.424平方米,二十原告共有的面积是168.48平方米。故法z院对于二十原告要求三被告从讼争的210.6平方米土地分割出90平方米给其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起诉超过时效的问题,因该案系物权请求权***,依法不适用时效制度,原告的诉请并没有超过诉请时效。故三被告将未建成房屋部份分割90平方米给原告周甲、周乙、周丙等二十人共同使用。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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