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离婚案件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吗?抚养费一般多少?
一、爷爷奶奶可以帮忙带孩子,争抚养权有利吗?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离婚争抚养权要考虑孩子的意见吗?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三、离婚双方可以约定轮流抚养子女吗?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四、抚养费一般多少?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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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后又复婚,房产和债z务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
原告蒋某(男)与被告黎某(女)于婚后育有一女。2011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黎某抚养;夫妻共有的一处房屋归黎某;共负债z务15万元二人各承担一半。离婚后将房屋变更登记到黎某名下。半年后,为女儿成长考虑,双方决定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复婚后蒋某为缓和夫妻关系,与黎某签订协议约定原共同债z务15万元不再各担一半,而是由蒋某全部承担。几个月后,蒋某以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法z院,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原共有的房屋,平均分担共同债z务15万元。本案房产与债z务如何处理?
律师讲法:
该房屋属于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之前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发生***效力。双方复婚后,白云区咨询,之前离婚协议中已经分割的原共同财产和各自所负担的原共同债z务,已成为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婚前债z务,并不因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z务,故该房屋应当是黎某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复婚后签订的债z务承担协议系双方出于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原离婚协议中债z务承担内容的变更,该协议应为有效。
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已由原来的共有状态转化为夫妻分别就其所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具体到本案,原房屋在离婚后已归黎某,相对于复婚时,是其个人婚前财产。《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复婚并不导致黎某的婚前财产即该处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虽复婚时该房屋尚未作变更登记,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离婚协议房屋归黎某的约定,已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发生***效力。即使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也不影响约定的效力。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虽发生在复婚期间,但此属双方履行之前离婚协议的后续行为,且蒋某与黎某一起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表明蒋某复婚后仍认可原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并进行实际履行。因此该房屋应属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无疑。同理,债z务也是黎某的婚前个人债z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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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内财产协议不能怎样约定?哪些约定是无效的?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婚后买房分割咨询,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们对约定财产的认识和界定的不同,所以在做婚内财产协议时就会有不同见解和争议,因此咨询***的婚姻律师,律师可以为您提供***的***服务,为您争取婚内财产的利益z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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