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排烟窗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近的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室内高度超过6.00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对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与场所的规定***标准G***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防规》)第8。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窗口面积计算。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这条规范的提出,定量的解决了实际工程中的模糊取值,既是设计人员的计算依据,也消除了消防监督部门对日后火灾时排烟效果的疑虑。举个实例说明:我院正在设计的世纪东方商业广场项目,由于其内街改为有顶步行街,消防进行性能化防火设计时,消防审批部门再三强调采用的电动排烟窗按全部开启计算的先决条件是:开启角度必须为70度,否则自然排烟面积无法满足规范要求。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按现行规范规定,地上建筑的排烟空间(分区)可达2000m2,需设众多的自然排烟窗,排烟窗的高度多数已超越人手的控制范围,此种设施且为与人身、财产安全相关的消防设备,对此型消防设施,宜主动选择有针对性的、电动操作的自动控制方式,不宜或不应采用手动控制,或手动控制无针对性的电动操作方式。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规范规定: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上。且DGJ08-88—2006第4.3.1条明确规定,“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两层以上的商场应设置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自然排烟窗”;
